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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提供带有男方精斑内裤,可否作为被强奸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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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被害人提供带有男方精斑内裤,可否作为被强奸证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一定构成强奸罪。“被害人”三个字目前肯定不好定论,男方的精斑在女方的内裤上,只能证明男女发生了性关系。而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强迫的,无法凭借一条内裤来定。如果只要内裤上有男子的精斑,那岂不是天下99%的男子都构成强奸罪。
和女网友开房,女网友自愿的,事后男方又换了下一站。女子一看,太气人了,怎么结束就走人,当我当什么。一气之下,女子报警要指控男方强奸。你说这怎么定?
首先要确定双方是不是邀约来的,开房的时候是不是都兴高采烈的。如果连客房、服务员都说,看着他们两个关系就是情侣去的房间,这怎么指控?再看看双方的聊天记录,平时里打情骂俏,微信里面还有今天会怎么样怎么样的文字。
女方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是告不成功的。因为女方的聊天记录里面证实,女方是有意,接受了发生关系。证据是非常复杂的,都是从生活总结经验。男方有没有强奸女方,主要看双方是否在某种节点有默认,如果有默认,就无法指控强奸罪。
但本题中,女子提供有男子精斑的内裤,只有一种情况下男子构成强奸。
1:女子是被强迫的,不是自愿的,是男子利用暴力,违背她强行发生关系的。
2:女子醉酒,不省人事发生了关系。
3:第一次认识,无任何纠葛,有证据表明女子是被劫持或者反抗不成功下发生关系的。
4:男子身上留下女子反抗的痕迹。
如果女子的的确确是被强奸的,内裤下的精斑就是最好的证据,这就是强奸!
除非女子是事后后悔,那肯定不是强奸,女子得坐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被害人提供有男方精斑内裤,可否作为被强奸证据?
我以为可以作为男方强奸自己的证据之一,如果是“唯一”证据却难以将男方绳之以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性行为。
“强奸罪”的认定,一般以是否“插入“程度来认定。十四周岁或以内的幼女则是以“性器官“接触视为强奸既遂。
被强奸妇女只能提供带有男方精斑的内裤作为“唯一“证据,那么男方阴茎是否“插入“女方“阴道呢?是否形成了“强奸“既遂呢?显然,带有男方精斑之内裤仍然无法证实男子对妇女强奸之既遂。“证据单薄“矣!
男方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女方内裤上有男方之精液实属正常。男方是否“强奸“既遂,则必需确认男方阴茎是否插入女方阴道。否则只能视为“强奸“未遂矣!
人民法院将适应“疑罪从无”之原则,判处男子不构成“强奸罪“之犯罪,或有可能追究男子“强奸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轻了很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排除是仙人跳,先发生关系,然后保留所谓证据,勒索几百万,威胁如果不给就把你送监狱,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报警。
刘强东在美国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所以男孩子在外面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现在的社会舆论对男性太不利了,往往偏听偏信“受害女性”
的一面之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证据不足,你要故意的呢,跟人家发生完关系反咬一口,你所提供的证据应该是完整逻辑链条。法律也不是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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