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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未成年考生篡改室友志愿#?
计算机信息,系统,未成年人#如何看待未成年考生篡改室友志愿#?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如何看待未成年考生篡改室友志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 @尚可网 的邀请。我作为一枚法律人,还是说法律吧,至于道德层面的评判,留给其他答主来说吧。对于未成年人篡改室友志愿的这个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刑法层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篡改被视为未经当事人同意的非法修改,属于上述法律条文中的“修改”行为。尽管如此,但是问题还是来了:
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未成年考生的适用上,得具体分析,至少年龄上需要满16周岁。
这个罪名的适用,不仅要求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且要求“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并且“后果严重”,这三个条件同时出现才符合。
具体到本案,就是:
(1)该未成年人通过利用网页漏洞,或者对登录账号密码的暴力破解等非法手段,获得进入他人填报志愿的权限,进而实施了非法修改他人志愿填报信息的行为。
(2)该未成年人访问志愿填报系统的非法行为,造成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比如出现了大范围的服务器宕机,网站访问严重卡顿延迟,甚至是长时间无法登陆等等情形。
(3)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有可能足以认为是后果严重。
可见,如果该未成年人,并未采取非法手段,而是通过系统的“默认密码”,或者“初始密码”,或者根据对被篡改人的生活习惯进行合理推测,通过尝试登陆或者找回密码等操作,从而猜测出来账号和密码,或者对账号密码进行了重置,那么,这种行为并未破坏到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罪名将无法适用。
为此,曾经有专家建议:应当参照《刑法》有关考试犯罪方面的规定,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入刑,新增一个独立的罪名,或者在现有的罪名之下增加对篡改行为的规定。
民法层面: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有他人唆使,例如:家长嫉妒别家孩子优秀、同学嫉妒他人成绩好等等,从而唆使该未成年人进行篡改他人志愿的情况。
除此之外,还可以适用其他处罚。这些处罚都不排斥,可以同时适用。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对于该未成年人的篡改他人志愿的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其作出5-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
对该未成年人的报名条件进行限制,几年内不能再报考、不能报考一些院校和专业、记入个人档案等等。这些规定,散见于教育法律法规之中,例如三年内不能再报考等等,这里就不展开了。。。但是,对于篡改他人志愿的行为,还缺乏可以直接引用的条文规定。
时光匆匆似流水,一去不再回。少年正当时,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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