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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构成强奸罪要件,却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罪,这合理吗?为什么?
强奸罪,妇女,要件客观上构成强奸罪要件,却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罪,这合理吗?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客观上构成强奸罪要件,却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罪,这合理吗?为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实际上题目有点前后矛盾,既然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的要件,依法就应该认定为强奸罪。
但是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罪,那肯定就是某个或者某些要件没有被认定。
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构成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强奸罪的认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目前在我国,强奸罪的受害方只能是女性,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受害方。
犯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同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纵观以上这些构成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唯一不好认定的就是那句“须违背妇女意志”,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这一条也往往成为是否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关键所在。
因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更多取决于当事人怎么说,至于实际情况怎样,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
现实案例1
看似构成了强奸罪的所有要件,最终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罪,现实中也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多发于由于卖淫嫖娼转变为的“强奸案件”,起因多源于嫖资问题。
王某在网上约了一名失足妇女李某,二人谈好了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地点,随后双双到达约定地点。
在完成交易后,王某付款,李某即将离开的时候,王某说想“玩点刺激的”,并且再次和李某商定好交易价格。
这次交易,王某学某些黄色电影中的片段,将李某双手双脚绑起来,并用房间内的毛巾打湿后抽打李某,随后与之发生性关系。
完事后李某觉得自己亏了,遂要求王某加钱,王某拒绝,并在付完商定价格的钱之后离开房间。
李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称自己被王某强奸,有身上伤痕以及房间内的避孕套为证。
很快,警方以王某涉嫌强奸罪将其抓获。在审讯过程中,王某一直坚称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处于自愿,自己没有强迫李某的意愿。
后警方经过调取酒店大厅以及走廊的监控视频,以及查看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还有王某的付款记录(王某付款在先,李某报警在后),认定此案是一起由嫖资引发的卖淫嫖娼案件。
现实案例2
张某某(女)和刘某(男)是在一次牌局上结识的,之后二人经常相约打麻将。
后张某某由于打麻将输掉很多钱,就分数次向刘某借款20000元,并手写了借据,借据上写明了借款金额,归还日期,以及利息多少。
在又一次打麻将结束之后,两人一起吃了宵夜,然后去酒店开了房间。
刘某表示想和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且承诺如果张某某同意,则可不收那20000元借款的利息,只需还本金即可,张某某思考后同意。
刘某还使用了酒店房间内的避孕套,并在第二天退房付款时,支付了避孕套的费用。
张某某后来报警,声称自己被刘某骗至酒店房间内强奸。(后张某某供述自己报警主要想让刘某坐牢,自己则趁机想不还那20000元的借款)
在警方询问的时候,张某某称自己和刘某宵夜过程中被刘某灌了许多酒,导致自己意识不很清楚。(他们是喝了酒,但是比较少,双方意识都很清醒)
在自己意识不清的情况下,遭到刘某侵犯。
根据刘某供述,警方查看了他们宵夜时的监控,证实两人当晚只是喝了一瓶啤酒而已,并且监控显示,张某某只是倒了一杯,并且没有喝完,不至于达到醉酒状态。
而根据酒店前台提供的证词,两人来的时候已经离开的时候,神态都很正常,没有发现刘某有胁迫张某某的行为,这和酒店前台监控内容一致。
张某某内衣破烂,以及大腿内侧的软组织损伤等“证据”,均系张某某伪造。
如果只听“受害方”一家之言,只看证据的表面,则比较容易认定强奸案。
但是对于违反妇女意志这一条,如果不仔细甄别,则可能造成案件性质的改变。
总体来说,强奸案的认定比起其他刑事案件的认定,还是比较难的。如果仅仅考虑构成要件的话,是不严谨的。
更多的是需要对这些要件进行真伪鉴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事就没有主客观之分哈![捂脸][捂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简单,被害人事后不愿追究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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