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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遭行政拘留会开除吗?
事业单位,行为,公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遭行政拘留会开除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事实上,无论对哪一类工作人员来说,违法违纪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真正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必须给予开除处分的毕竟是极少数。就行政拘留这个源头来说,实际上也是有轻有重的,例如,拘留5天、10天、15天到最多20天,就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因素都应该实事求是地综合考虑进去。另外,给予工作人员开除处分,还有一个处分权限的问题。例如,在县一级,只有县级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才有权决定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这项法定权限。
说到底其实就一句话: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过的事业单位职工,是否会被开除,这要通过对本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综合判断,才能实事求是地决定给予哪一种处分。并不是一旦被行政拘留过,就必须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无法一概而论。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如果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具体情节比较恶劣、危害后果很严重的,肯定会给予开除处分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事业单位职工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一般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至于是否予以行政开除处分,应当视违法情节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予以行政开除处分的相关规定而定。
一、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职工遭到行政拘留,肯定是存在违法行为,因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事业单位职工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一般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至于是否予以行政开除处分,应当视违法情节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予以行政开除处分的相关规定而定。
二、行政处分依据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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