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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交社保,说是换成钱发工资里,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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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单位不给交社保,说是换成钱发工资里,合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合理,又不合法,可以说没有换成钱的,只是找个理由而已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种情况不仅是不合理的行为,而且是违法的行为。说实话,企业的这种做法相当愚蠢。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者说自劳动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自然是单位违法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给职工缴纳社保,可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改正。如果拒不履行责令改正的,可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同时可以采取查封企业账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给职工补缴社保,还应当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法定的义务。社会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既然有权力,用人单位不用,而选择违法,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是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力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一些单位说,职工本人已经同意不缴社保,甚至签订了书面的同意书。实际上这些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简单点说,参加社会保险不仅仅是企业的义务,实际上也是职工的义务。职工和用人单位两个义务人签定一协议,然后就把法定义务推卸掉了,怎么可能有效?
补缴社保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企业将社保发到职工工资中注定吃大亏。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的时候,是按照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核定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单位的缴费基数是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也就是说,本来职工的工资还低一些,给予补缴社保补贴以后更高了。补缴社保时单位需要缴纳的钱数会更高,而且相应的滞纳金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本人无须承担。所以,单位自然吃大亏了。
其实,很多单位选择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减轻社保参保压力,另一方面也是利用了职工诚信善良的本质。绝大多数职工只要答应了不缴社保,肯定就不会去主动维权。除非跟单位闹僵了,这才想起来惩罚一下单位。
为了改变这样的情况,国家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移交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双向对比。既减轻了企业社保申报成本,也能够避免企业偷税漏税、漏社保。相信有关征缴制度,肯定会做进一步完善,请大家耐心等待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单位不给交社保,把社保费换成钱和工资一起发放,这不是合不合理的的问题,应该是违不违法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就必须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用人单位要是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然而,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企业为了节省资金,减少企业负担,会与劳动者私下签订协议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把社保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转化成现金和工资一起进行发放。有的劳动者因为对社保的认知程度不够,认为自己还年轻,现在考虑将来的养老问题还早,不如多拿点钱来改善生活,也会主动与企业协商不缴纳社保,把保费补充到工资里。这种做法短时间内看似对劳动者十分的有利,但对劳动者以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实行的是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原则。缴费时间越长,以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多。越早开始缴费,所需的保费也就越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现在这样违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补缴责任,同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如果职工签订承诺书同意单位以社保补贴方式代替缴纳社保,该承诺也是无效的,但在职工主张单位缴纳社保时需退还“社保补贴”,一般也不得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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