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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有没有权力,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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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遗嘱人有没有权力,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立遗嘱人可以立多份遗嘱。
如果形势发生变化,立遗嘱人可以再立遗嘱,之前立的遗嘱自动失去效力,无需撤销或者变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公证遗嘱将不是效力最高的,认可的是最后一份遗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也就是说遗嘱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当然也有权利对自己所立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是立遗嘱人的权利,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可以不用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就可以撤销或变更其所立遗嘱,遗嘱人撤销或变更所立遗嘱的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按原立遗嘱方式进行,用心的遗嘱撤销,变更原立遗嘱,这种方式是应与设立该遗嘱相同的方式进行,如代立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变更时仍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另一种是用其他方式新立遗嘱撤销、变更原立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因其效力相同,他们之间可以用任何一种新设立的遗嘱来撤销,变更原立遗嘱,共立遗嘱的效力最高,因此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能采用公证的方式,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马某目不识丁又十分迷信,婚后其妻为其生下一女,由于重男轻女的愚昧思想作祟,闷闷不乐,异常烦躁,后其妻又为马某生下一子,马某狂喜,便立下一份遗嘱,自己死后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儿子。
20年后,马某已到垂暮之年,由于马某平时对儿子非常溺爱,马某之子便养成了飞扬跋扈、自私、冷漠的性格,认为父亲对自己的爱理所当然,丝毫不给予马某任何的报答,而女儿对马某则不离不弃,认真照料,这使的马某异常感动,经过反复思考之后,决定将自己原立遗嘱撤销,重新立下自己死后所有财产由女儿、儿子平均分配的遗嘱,不久,马某因病去世,马某之子凭借原遗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马某之女以原遗嘱已被撤销为由,要求对父亲的财产进行平均分配,马某之子一纸诉状将其姐姐告上法庭,都按照遗嘱继承全部财产,经当地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遗嘱已被撤销,应按新立遗嘱平均分配父亲遗产。”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马某由于封建做作祟,其妻生下儿子后马某便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其子长大成人后飞扬跋扈,骄横自私,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其女儿对其照顾周到,马某在经过思考后决定将原遗嘱撤销,并重新立下遗嘱,马某之子凭借失效的遗嘱要求继承全部财产,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马某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法院判决原遗嘱已被撤销,马某所留遗产应由儿子、女儿平均分配。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
遗嘱人有权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而且操作起来比较简单——直接再重新订立一份就是了。
明天就开始正式实施《民法典》了,其中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注意上述两行标粗的字样:
第一句话,给出了题主问题的结论——法律规定,可以撤回(撤销)、变更。第二句话,给出了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再立一份,就会“自动”把前面的遗嘱“替换”掉。《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优先级的修改,更支持了这种撤销变更操作的简便性——
《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如果有公证遗嘱,变更的话比较麻烦,需先去公证处把遗嘱撤销了、然后再订立。《民法典》已经不区分不同遗嘱形式的优先级,完全不用单独做撤销这个动作。最后,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提醒:最好不要通过在原遗嘱上修改的方式来变更遗嘱,很可能会影响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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