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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20年前建的一楼临街门面,楼上住户能依法享有所有权吗?
永城市,会议纪要,门面单位20年前建的一楼临街门面,楼上住户能依法享有所有权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国企单位20年前,依城建批准建有临街带门面的住宅楼,楼上的6层住宅,都按福利分房分给职工了,职工紧接着又按价交款给单位,买下了所分房产,並且都办理了产权证,但一楼门面却没有办理产权归属,所有门面收入,当时单位领导与房产业主约定,用于单位职工福利。
到2015年因主管单位改制,下属第三产业收入都要转入公司统一管理,转入前,开了一座谈会,并签有纪要,第四条明确提出,“门面产权不明晰",但仍明确约定门面收入会用于单位职工福利。
到2020年元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按其中271条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我想向头条这方面的专家咨询下,一楼门面房以上的6层业主有这个权力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类问题较为普遍,但现在都逐步理顺了。我的理解是:
第一、房屋所有权是有严格界限的。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中所述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其实是对物权的一种排他性认定。而“专有部分”是指业主通过购买、赠与或其它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所记载的土地和房屋面积,而不是你所说的住宅之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二、会议纪要的法律地位尚需斟酌。不管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其研究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都必须依法,否则就是一纸空文,甚至成为犯罪的源头。《法制晚报》曾报道,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永城市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副市长和永城市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小区增高楼层。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办了证,最终夏明旭和刘予永因此而被判刑。所以,你所述会议纪要认为经营性用房产权不明晰是越权了。而经营性用房的产权肯定是可以理顺的,应该归公司所有,不存在归楼上住户所有的情况。
第三、国有企业职工福利发放是有规定的。按照你所述,经营性用房的收入将成为你单位的小金库,专门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不知道这是你们领导的担当有为还是你们领导想浑水摸鱼。总之,这种做法是欠妥的。你们领导完全可以光明正大的收、光明正大的发,而不必冒一个私设小金库的风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是专家,只是会议纪要中明确“门面收入用于企业职工福利”,那么字面意思应为“用于企业所有职工,不仅该栋楼职工”,这个属于无偿赠与“所有职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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