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杭州女子遛狗不拴绳狗被车压死,女子要求车主全责赔钱,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
自己的,小狗,责任杭州女子遛狗不拴绳狗被车压死,女子要求车主全责赔钱,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
对狗狗的不负责任。它是狗不是人,它难道知道什么是危险、什么是安全,它难道知道过马路左右看,还等个红绿灯吗?你的狗狗往路上跑,人家车辆正常在路上行驶,何况人家还第一时间刹车躲避小狗,只不过小狗突然窜出来刹车也晚了,整个过程错明明全部在这位女士身上,还让人家赔偿,简直是笑话,没看到哪个爱狗人士让自己的狗狗随便在马路上瞎跑的。
总之,汪师傅就不应该对这位女士进行赔偿,反过来我看还可以向这位女子索要赔偿,你把人家车拦住了,耽误人家做生意,又把小狗尸体放在引擎盖上、又到副驾驶位置,车辆都给你造脏了,这得清洗吧,这都是钱,何况你的狗狗突然跑出来,把人家汪师傅和乘客吓的不清,你也得给补偿。
既然口口声称爱自己的宠物,那就好好对待,不要让它伤到别人,也不要它受到伤害,别因为自己的无知让一个无辜的小生命逝去,反过来赖这个赖那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怎么看不重要,关键是不是有法可依?执法可严?是不是法律法规说了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司机为民除害有功,该奖!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杭州女子遛狗不拴绳狗被车压死,你说她爱狗如子吧,遛狗的时候连狗绳都不拴,你说她只是叶公好龙吧,当狗被车辗死之后,她又如丧考妣跳出来要求车主全责赔钱。说实话,你看到这种新闻,第一反应是,这个养狗女,是不是想讹钱啊,还是觉得法律是由她说了算?我们先来看一下事情的经过。
违反杭州养犬管理条例,怎么她还先有理了呢?
出租车司机汪师傅在杭州市滨江区一个十字路口处,刚接到乘客还在起步的状态,正在正常行驶,马路边上突然冲出了一条黄色的宠物狗,小狗以奔跑的速度冲到马路中间,汪师傅虽然马上踩了刹车,但还是来不及,结果小狗被轧死了。
这个时候,狗主人熊女士像是吃了净化药水,突然之间神兵天降一样勇猛地拦住司机,不让司机走,而且更过分的是,还把被撞死的小狗放到了出租车的引擎盖上。接下来开始了她的表演,向人诉说着这条小狗对她如何重要,在她家已经很多年了,一直当宝贝养着,再还被撞死了,非常痛心,车主不赔偿的话,别想轻易离开。
这个狗主人的逻辑到这里已经非常清晰了——我没拴绳是我的错,轧死了就是你的错。
幸好汪师傅的车装有行车纪录仪,画面中可以清晰看到,这只小狗身上没有拴狗绳,狗主人也没有牵着小狗。事情到这一步,基本上已经很清晰了,但是狗主人熊女士依然觉得,自己的小狗很乖,每天她去菜市场小狗都会跟身边,也不会乱跑——哈这个女人的逻辑也是绝了,你家小狗不会乱跑,那这会怎么跑到人家车轮底下了呢?
更绝的还在后头,双方争执不下,民警介入之后经过调查发现,熊女士养的这只宠物犬根本就没有办理养狗证,也就是说她这是无证养犬,而且还不拴狗绳,只要是个正常人都能看出来这是熊女士的错。后来民警给出了处理结果,在这件事情当中熊女士负全责。
结局到这一步,可以说是令人相当愉快了。也许狗主人熊女士会觉得心有不甘,但是我觉得对司机汪师傅来说,更是无妄之灾。
这不是一个打狗要看主人脸的时代了,而是法治时代
我觉得这个事情当民警或者交警给出责任界定之后,司机可以离开,但是对于狗主人的处理,还是就应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她这个行为,无证养犬而且遛狗不拴狗绳,这都是很明显的违反了相关规定啊,要严肃处理啊,不然怎么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法纪呢?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之中,第十七条明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遛狗不拴绳的行为,也违反了文明养犬条例,此外,她还胆大包大,把被撞死的人小狗扔到人家汽车的引擎盖上,这种行为,简直令人发指。
我注意到,类似的案例也有清晰的判罚。据江苏新闻报道,今年6月,张家港市民钱先生在驾车途中,一条金毛犬从马路右侧的绿化带里冲来,钱先生躲避不及将狗撞飞,金毛犬最终因伤势过重死亡。根据监控显示,金毛犬当时没有拴绳。交警表示,由于宠物主人王某在遛狗时,未按规定对狗进行拴系,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目前不仅失去了宠物狗,还要赔付高昂的车辆维修费用7万元——这样的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养狗人足够的重视。
爱狗没问题,养狗也没问题,但是一定要遵守养猪的相关规定,文明养犬,遛狗拴绳这是最基本的规则了,而且一旦出现意外或者纠纷,还是要心平气和地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不要动不动就抱有一种把事情搞大,谁哭得大声谁有理的心态,不然很可能会得不偿失。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