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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上海老人将三百万房产送给一直照顾他的水果摊主,但其家属称「老人痴呆,生病时都是家属照顾」?
老人,摊主,家属如何看待上海老人将三百万房产送给一直照顾他的水果摊主,但其家属称「老人痴呆,生病时都是家属照顾」?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据了解,老人共姊妹6人,目前在世4人,分别在上海、海南等地居住。老人的老伴去世后,其儿子曾在银行上班,后来因为精神疾病突然去世。
被赠与300万房产的小游说,老人在2017年7月因病入院后,被诊断出了阿尔茨海默症。
小游说自己赡养了王老伯10年,获得老人赠予的房子心安理得。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说,3年前,老人带着摊主小游找到了李辰阳,一是做监护公证,二是要把300万房产送给这位摊主。李辰阳说,老人就是想趁自己意识尚清时,让摊主一家当自己的监护人。在法律上,这被称为“意定监护”,正式确立于《民法总则》,并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
老人的亲属则说,老人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等病症出院后,这几位家人曾想上门看望,但老人以为家里人来争家产,对家人大骂。从此以后,亲属们和老人断了联系。看了赠与房产的报道,他们对于意定监护的有效性表示质疑。
四问老人亲属:你们的孝道自辩能站着脚吗?
久在病床亲不问,一有财产围上来!
姊妹6人,目前在世4人,却被一个水果小贩占了抚养照顾“先机”,对于老人的近况还是从媒体报道得知,这些亲属们口口声声说对老人要尽责却被拒绝,从此就不再露面,这不是很可笑吗?如果不是这300万房产成了香喷喷的诱饵,估计这些亲属连老人去世都不会知道。
让我们看看这些亲属很难自圆其说的“说法”——
“我们是其乐融融的家庭,2017年老人摔倒住院,家里人建了微信群,排班前往医院照护,现在说我们不联系,让老人的几个妹妹都很心寒,备受煎熬。”老人妹妹王女士
——既然是其乐融融的大家庭,为什么不把老人也接进这个大家庭,让他也享受一下天伦之乐?反而任由它独居呢?
老人在家中摔倒住院,外甥女吴女士接到电话后,和家人一起将老人送进医院。当天,家里亲属们建了微信群,白天排班轮流去医院照顾老人,晚上则为老人请了护工。
——既然有如此细心的照顾,那么这个水果小贩是如何“趁虚而入”的呢?
2017年7月25日,老人出院。亲属赶到医院时,老人已经不在医院,由水果摊主接回了家。——既然是无微不至的照顾,怎么老人出院,被水果小贩“劫走”,亲属都不知道呢?
老人出院后,这几位家人曾想上门看望,但老人那时候精神不好,以为家里人来争家产,对家人大骂。从此以后,亲属们和老人断了联系。
——好脆弱的亲情啊,老人骂了几句,从此就断了联系!那么为什么一听说300万房产要赠与外人,就开这么快呢?
11月24日老人亲属首次对外受访称他们看新闻才得知老人赠房一事对于老人意定监护的有效性他们表示质疑。
——我就想问问,就这样的表现,你们凭什么质疑,有什么资格质疑呢?
水果摊主是否涉嫌骗取房产
媒体在老人家看到,老人说话逻辑确实有些混乱。老人称自己的房子被赠予垃圾站,并称房子由垃圾站工作人员负责处置。
小游证实,老人在2017年7月因病入院后,被诊断出了阿尔茨海默症。“前一段时间,老先生神志还是清楚的,这几个月特别是这几周,他确实有些糊涂。”
那么,在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并且确实也“糊涂”的情况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呢?
据了解,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立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订立人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遗嘱订立人可在受益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取消财产赠予。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对老人的晚年生活的一种保障。
律师表示,如果受托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相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1月26日,上海普陀公证处表示是在反复确认后才办理公证,符合公正程序。对于老人亲属的异议,建议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媒体,该老人无亲属照顾,是摊主照料他,随后老人将价值300万元房产送给摊主。但老人家属称,老人生病时是由家属送医并照顾,医院诊断老人有老年痴呆,出院时,该摊主抢先接走老人,家属再登门就被骂了出来。
看了有关这个事件的报道,老人与摊主是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承担赡养义务,承担生养死葬,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该说,这个是非常合理合法。现在老人家属对这个遗赠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认为老人患老年痴呆,遗赠抚养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公证处也回应这个问题。公证处表示,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在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办理了公证。从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与老人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电话联系,询问了老人的情况。
老人家属也表示“只要公道,不要东西”。
不要房产,只要公道。这种说法我自然是不太相信的。从我做过不少涉及继承纠纷案件来看,不管是兄弟姐们,还是其他亲属关系,或多或少还是为了争财产。上海的房产,即便面积再小,也是值钱。我相信,若是没有这套房产,若是一套不值钱的房产,那恐怕就不会有这么多的争议。
从目前报道及公证部门等回应来看,我更倾向认可公证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这也是为什么建议当事人尽量通过公证方式来订立遗嘱。有了公证处及公证员的背书,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争议相对较少,也容易被法院认可。根据报道,这些亲属并不是老人的直系亲属,而是外甥或外甥女。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些亲属没有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当然,这些人也没有直接继承遗产的当然权利(不过明年生效的民法典规定了外甥(女)的代位继承权利)。所以这些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确实也正常。但如果这些人一直在赡养照顾老人,那老人作出这些事情,他们能不知道吗?摊主和老人一起生活这么多年怎么解释?我也相信摊主能够拿出各种证据来证明双方共同生活,并且尽到赡养义务的证据。特别这个遗赠抚养协议,当地的居委会也都有介入并知晓相应的情况。我们支持这位摊主,我们也希望好人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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