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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行凶后自杀被制止,后又被判死刑,那当初为什么要制止?
法律,罪犯,刑罚杀人犯行凶后自杀被制止,后又被判死刑,那当初为什么要制止?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一个杀人犯,杀人之后想要自杀,结果被制止了。结果最后又被判死刑了,那么为什么当初要制止他自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杀人行凶有各种的情况,未经审判是不能断定他一定罪该处死,也许是尚有某些曲折或可饶恕之处也或是不适合执行死刑的,所以在案件尚未真相大白并经过公正审核判决时,即使该凶手(现叫罪嫌)因自杀未遂而伤情严重时,也要积极予以抢救治疗,待其病情稳定后获得案情始末经过,再报送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审判定罪量刑,这才是文明先进的国家执法过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自古杀人偿命,那么杀人犯自杀被制止后又被判处死刑,是基于两个原因。一个是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理论上一个人犯了罪,要受到什么样的惩处,要由法律说了算,程序上自始至终要由司法部门来执行,包括罪犯自已的个人是没有这种权力的。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某人行凶杀人行为终结后,即使罪大恶极,我们也不能出于义愤而击杀,否则也不属于见义勇为而要负刑事责任的。
再者,正如诸位所述,行凶犯罪原因千奇百怪,杀人罪犯并非都要判处极刑。中国尽管没废除死刑,但仍执行慎杀少杀政策,但如果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犯自杀未遂,仍需判处死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墨家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
麻城的黄四郎说:杀人要诛心啊!
对于行凶杀人者,我们不仅仅是简单的要他(她)以命偿命,更要他(她)在认输伏法。
从奴隶社会野蛮的同态复仇,直至今日我们宣扬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罚已从“报复”转向“报应”为目的。前者强调对违法者个人的制裁,是“刑罚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的等同与对称”;后者强调对社会大众的预防监督,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的等比对称”。报应论已成为死刑保留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罚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以建立社会赖以生存的法的秩序。
总之一句话,先救下来,然后再以法律的名义公开判决,救人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判决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关键是,为了警示其它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杀人犯行凶后自杀被制止,后又被判死刑,那当初为什么要制止?
这是警察必须要制止的,罪犯没有经过法律审判,他的生命法律就要保护。否则警察就要承担罪犯自杀的后果,罪犯是以死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不管罪犯杀了多少人都要经过法律审判才能枪毙,这就是桥归桥路归路的意思 该他怎么死就怎么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体现法律尊严;违法乱纪,、严惩不贷、震慑违法份子。杀人犯自杀就是害怕法律制裁,所以才自杀,但违法了,必须接受法律的庄重审判和制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文明社会,要合法的杀人,必须经过审判,要搞清楚他杀人行凶的动机,未经审判是不能杀死他,而且必须制止他,甚至抢救他,将案件的经过大白于天下。这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文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其一,万一他还有同伙呢?他一死了之岂不是便宜了其他人?
其二,万一是一个好人杀了一群坏人呢,或许罪不至死!
其三,司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案件细节需要了解清楚,进而足部完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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