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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有家室男与52岁大妈恋爱结婚,前女友举报是第三者插足,大妈回应称他们之前是非婚同居,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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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34岁有家室男与52岁大妈恋爱结婚,前女友举报是第三者插足,大妈回应称他们之前是非婚同居,你这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
34岁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对52岁阿姨恩爱有加。52岁阿姨,在明知道对方有婚约的情况下,和34岁男子打情骂俏?
34岁有家室男与52岁大妈恋爱结婚。
1、前女友举报第三者插足。
可以这样说:
别人在恋爱期间,有人插足,也叫第三者插足。
何况二人长期共同生活,还育有孩子。
2、大妈回应称他们之前是非婚同居。
也正确: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就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3、二人没有婚姻关系,那么大妈插足,就不违法、不违纪。
她不会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
4、不违法、不违纪,但是于道德有亏。
二人虽无婚姻关系,但是长期共同生活,育有孩子,说明二人有感情,而且感情稳定。
因其插足,而导致二人分开,孩子失去父爱,是其道德有亏之处。
如果这个人还是一个公务人员的话,那就给某些公务单位抹黑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乔某和丁某非法姘居,乔某的行为是否是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
从当事人的叙述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这个迷茫的丫头内心的痛苦与无奈,由于她的婚姻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只举办了通常农村认为的典礼形式,所以,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94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生效实施以后,我国不在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双方分开时也只能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双方共同抚养成人。
由于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存在普通老百姓道德观念上的婚姻关系,且双方生育一小孩。现在男方又和别人同居且恋爱结婚,应该受到道德上的遣责,且双方的非婚生子女,男方应依法承担抚养费,在解除双方同居关系时,由于男方是有错方,对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
至于五士多岁的乔某,构成不构成小三插足导致他人家庭破裂,从法律上来讲,恐怕有点问题。但由于乔某是公职人员,党纪政纪应该对她有更严格的要求,她的行为一定触犯党纪政纪,迷茫的丫头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应乔某的行为,请求依党纪政纪对乔某的行为作出处分。在党纪政纪层面,乔某的行为,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小三行为,而不是非婚同居行为。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对自己有较高的道德要求,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党纪政纪的要求,乔某的行为无疑破坏了公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应接受党纪政纪的严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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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位大妈真是敢恨敢爱还敢说:
敢恨,敢恨男友的前女人,
敢爱,敢爱比自己小10多岁的男人,
敢说,敢说男友的上一次婚姻为非法同居。
这位大妈说得也对,男友与前一个女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块生活,那么这属于不合法婚姻,法律是不保护的,也就属于非法同居。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即使是在一块生活多年,并且有了子女,那么这也不能算是合法的婚姻。并且从94年以后,也不承认有事实婚姻的存在了。
50多岁的大妈与34岁之前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友结婚,这虽然年龄相差一段,但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他们才是合法的婚姻夫妻。前女友举报是第三者插足,这是不对的。
如果是在两个人同居期间,有别的大妈插足,且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那么这属于第三者插足,还说过去。但是如果他们两个人已经结婚了,这就不存在第三者的问题了,反而前女友成了第三者。
当然,前女友和其非婚生子都属于受害者,只怪他们碰到了一个不负责任的男人。感情方面是很难说清的,这样的男人就是找一个80多岁的老太太,你也干涉不了。唯一接受的只是面对现实,多给小孩争取一点抚养费而已。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总结下来,一个未给自己充分保障的“前妻”,一个道德沦丧的男人,外加一个为爱疯狂的“大妈”,凑成了这样一出看似“喜剧”的悲剧。
糊涂的“前妻”
实名举报者王女士,现年31岁,跟“前夫”丁某某于2019年1月4日举行结婚典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但是,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并于2019年6月20日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王女士认为的第三者插足造成),在2020年8月8日王女士和丁某某签订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儿子归王女士抚养,丁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
这里之所以说王女士是一个糊涂的“前妻”,根本原因就是她并未给自己的婚姻一个充分的保障,那就是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合法的结婚证。
实际上我国早已不承认所谓的事实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的事实婚姻法律是承认和保护的,但必须补办登记手续。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国家对这种情况不予承认和保护,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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