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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人可以私自撤消认罪认罚终结书吗?
公诉人,被告人,建议检察院公诉人可以私自撤消认罪认罚终结书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你好,公诉人人可以私自撤消认罚终结书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公诉人可以当庭宣布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就是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不是“私自撤回”。
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其背后是以国家公权力为支撑的。同时,公诉人与被告人签订的认罪认罚拒绝书,也是由公权力作为背书的。在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情形下,公诉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三者至少其一表示不认可。因为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罪名、事实和量刑三者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被告人当庭对这三者其一表示不认可,那么法官会询问公诉人是否继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一般情况下公诉人会表示不再适用,并是按照法律规定提高量刑建议。
二是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罪行不符。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出具书面的量刑建议调整书,公诉人一般会根据法院的量刑建议调整意见,适当提高或降低量刑建议,如果嫌疑人不认可新的量刑建议,那么检察机关将撤回原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三种情况是在法庭质证和辩论过程中,被告人的律师提出了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相符的意见。这时法官会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律师的意见,如果被告人表示认可,则有可能公诉机关会认为被告人实质上并不认罪,而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丶首先你要有证据和根据证明确实是本刑事案件公诉人个人是\"私自”撤销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的终结书。二、通常,公诉人在审查或补充侦查公诉案件材料证据中,如果发现了犯罪嫌疑人还有新的,没被发现的,被故意隐瞒或故意不供认的本罪行或新罪行时,鉴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增大,无悔改之意,他已鉴具的\"认罪认罚终结书\"即便不走形式去故意宣佈撤销,在刑事诉讼和审判活动中,\"认罪认罚终结书\"也应被认定为自动失效。所以这种情况下,承办公诉案件的检察官是可以不予认定\"终结书”还有任何减轻刑事处罚的任何的法律效果的。三、办案的公诉捡察官不是一个人办案,他有助理团体亦有领导协助共同办案。所以你说的承办检察官什么\"私自撤销\"之类大概率不会存在,只是因为检察院内部的一些程序业务规定手续因无须透明,你不知道罢了。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只是一纸文书,一种认罪悔罪形式。对案件处罚并无特别重大意义,即便无此文书,你在法庭调查丶陈述、答辩中和向法庭呈送的答辩文书中仍可以多次重复的向法官陪审员传递你在原来\"终结书\"中的愿认罪认罚的认罪态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以检察院的名义与被告人签署的,不是公诉人个人名义,是以国家信用作为保证,如果允许公诉人随意撤回,置国家信用何在?被告人的预期利益怎么保证,民事行为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更严格的刑事诉讼难道不用遵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纠正一个用词,是具结书,而不是终结书,两者是本质区别的。
如果认罪认罚具结书确实有重大的错误,比如说原来指控的某项犯罪不成立,或者在计算刑期的时候,出现了重大的计算错误,公诉人根据法定程序,应当向被告人说明事实,征询被告人的意见,看被告人是否同意,重新签订新的具结书。
如果被告人不同意签订新的具结书,公诉人应当向法院说明情况,提出新的量刑建议。法院有权根据新的情况独立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原来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是超出原具结书的量刑范围,重新判定刑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应该说的是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没有必要私自撤销,撤销了通知被告一声就可以了,但撤销一般都是有原因的,比如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再如如果检方在庭审时认为被告认罪态度不好,可以当庭撤销认罪认罚建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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