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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涵与刘国梁代言“爱钱进”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汪涵,代言人汪涵与刘国梁代言“爱钱进”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广告主应对发布的虚假广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汪涵、刘国梁代言爱钱进这一案例,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对虚假广告是否明知或应知。
代言人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退回?李亚律师称,“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第一是否明知或应知为虚假广告,第二劳务报酬的金额是否合理。如果违反这两方面的要求应当退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首先,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进、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广告代言人并不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仅会承担一定数额的罚款,并无责任承担消费者的损失。
二、其次,结合案件事实,刘国梁并不属于明知或应知爱钱进存在广告虚假的情况下仍做推荐。至于他是否符合上述第(三)款所规定情形,则应当作出具体分析。但其仍无需为此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是不能够找代言人索要钱款的。
三、总之,无论刘国梁与汪涵是否存在第一点所提到的情形,其本身都无需负连带责任,但需要接受行政处罚。另外金融投资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高利率的事情,消费者应当接受市场风险的责任自担。同时,这也警示了明星代言相关产品时一定要以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谨慎选择商业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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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需要 但是道德上会受到谴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用,除非明星有拿经营红利或其他回报,基本上签合同也会避免这个问题的,一刀切的代言费难道不香吗?
而且,又不是诈骗,只是资金回流出现迟滞。
借钱的人逾期不还,又不能吓到,只能哄哄说:乖乖,还点吧,投资人都在逼我了。
然后逾期的亲们说:凭什么我借来的钱要还呢,理你才怪。
当初真没想到催收还有出各种限制,以为放100可以收300,不马上还钱就整残他,害得当初大力推广砸钱广告。哎……还好,钱都是自然人投的,真的做不下去就倒闭吧,就来个债权转让,屁股还是别人擦比较舒服。
所以:是平台没有把控好风险,动了你们的奶酪,真的跟明星代言无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国家应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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