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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辞职,脱密期六个月,如果脱密期不去,会以旷工为由开除嘛?
人员,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银行辞职,脱密期六个月,如果脱密期不去,会以旷工为由开除嘛?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银行辞职,脱密期六个月,如果脱密期不去,会以旷工为由开除嘛?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概念吧!
1、什么是“脱密期”?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动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的实质为提前通知期。
2、“脱密期”约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可设定“脱密期”。所以,“脱密期”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建议:
1、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相关约定一定要注意,不能因为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就不敢提出异议。
2、“脱密期”经过之后,如果用人单位仍不准许员工离职,员工可以用快递形式发函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留存快递单件。在用工单位仍不履行办理退工手续时,可以收集证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什么是脱密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对涉密人员在离职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处境等方面采取限制管理措施。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其中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所以,任何保密单位设置脱密期为六个月是违法行为,如果出现泄密事件,公司相关责任人难以逃脱法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可以与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需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未对脱密期期限做出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商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通过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动合同、公司制度等与劳动者达成约定。
2、脱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涉密人员的义务一般这样的几个文件里确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
第二,原就职单位的保密制度及相关规定,以及原单位签订的涉密人员保密协议书;
第三,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签订的保密承诺书。
这些文件里涉及涉密人员在脱密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涉密人员最大的义务是保守国家秘密,在脱密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最后一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作为正式公布的法律,它的条款具有强制性。其中关于脱密期管理,未要求涉密人员必须在脱密期定期回原就业单位报到。但是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做好保密工作。
作为商业秘密涉密人员,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规定,仅1996年10月31日,原劳动部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将脱密期和竞业限制规定放在了同一条文中。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因为未完成立法,所以目前,各地劳动部门及法院对脱密期的效力存在不同的说法。主流观点认为商业秘密脱密期主张不给予支持,只要劳动者不出现涉密现象,企业不应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就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商业秘密在实践中,为了保守商业秘密,多数企业都是与涉密人员一般约定脱密期限,并在脱密期限把劳动者调整至不涉密的岗位工作,以确保劳动者不再接触或者掌握新的商业秘密。
3、建议
作为国家秘密涉密人员,涉密人员最大的义务是保守国家秘密,在离职后的脱密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没有规定定期去公司报道。
作为商业秘密涉密人员,需要保守商业秘密,在离职后,需根据竞业协议相关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禁止服务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因此,不管是国家涉密人员,还是商业秘密涉密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提前30天向就职单位提出辞职,根据就职单位要求做好工作交接,不得违反就职单位相关规定。离职后,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否则,国家和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密这给予追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按我们单位的流程脱密不需要和原单位产生任何联系 只要管住嘴别乱说 最好管住腿 别乱跑 下家慎重选择就没什么事了 其他的都是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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