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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能不能享受配偶(已故)在农村的集体资产?
集体,资产,户口城镇户口能不能享受配偶(已故)在农村的集体资产?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继父(无子女)在拆迁公告前去世,现在村里在分集体资产,村里说没有我们的(我和老妈都是城镇户口),不应该享受村里的集体资产。这个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法律上有一个名词叫“消权”,大家都知道人死后他的权利就自动消失了,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只是一种生前享有的权利,人死了怎么可能还享有这项权利呢?既然是集体资产,他的所有权应该归村集体,所以子女、配偶是无法继承的。当农村集体成员死亡后,他的一切权利就“消权”了。拆迁补偿款只能补偿农村房屋、青苗等,农村继父的房屋补偿村委会应该补偿给你,这房屋补偿归所以继承人共同继承,也不归你和你母亲独自继承。当然你继父必须在农村有房子,有青苗和标的物才能获得补偿,如果农村没有财产了,也不能获得补偿的。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你继父户口注销了,在农村人已经亡故了派出所会注销其户籍的,可能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你继父户口在农村已经销户了,也就找不到户口了,也不能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了。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归村集体成员所有,死人怎么可能还享有这项权利呢?城镇户口不是本村户口,也就是说不是本村民,是不能享有配偶已经“消权”了的集体资产收盖分配的。集体资产不归个人所有,不能做为个人财产继承,你只能继承你继父个人遗产,其他集体资产收益是无法继承的。总而言之,你继父农村房子、不动产、承包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你可以继承,但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你无法继承。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8条、第59条、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归村集体成员所有,人死了,就没有占有、享有、使用、承包村集体资产权利了,当死亡人洇灭权利了,注销户口了,也就没有集体资产受益权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村集体资产不属于个人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能当遗产继承。村集体说你没有权利参与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是合法的,合理的。当然,如果你觉得不合理合法,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仲裁,这是你的权利。人已经死亡了,人权也就消权了,除了其个人财产当遗产继承或遗赠之外,其他权利都没有了。尤其是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去世的,没有确权集体资产收益登记的,是无法死后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
农村土地、林地、草地、滩涂、水域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农民集体兴办的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工厂、企事业单位收益及其他权利也归村集体成员共同享有。城市户口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也不是本村委会村民不应该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一点常识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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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从道理上讲己故人在农村的资产是不能享受,一人只管一人,既然己故就没有资格再亨受农村的资产分配,列如本人己故,他本人那份田地就应属集体所有,死人不应该将集体土地长期占有,死人的地只有退出,新增人囗才能分到土地。
但是农村的房屋属于他本人,宅基土永远属于国家和集体,他本人己故房屋只能拆不能建,如有儿女户囗在家列外。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农村集体分配及享有权益,据宪法对公民义务与权益的司法解释。
属农村集体合法户口村民,才能依法享有集体分配权益。
集体资产是集体合法村民共同所有,集体村民依法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益。据集体资产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集体资产分配权益不属合法遗产继承权益。
所以根据农村集体分配及享有权益,据宪法司法解释,及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城镇户口配偶是不具合法享有属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权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确实不该享有村里的集体资产,但如果是在农村拆迁方面,那么即使是城镇户口,也能等得到一部分的补偿的。
因为农村房屋拆迁有两个大的方面补偿,一是被拆迁的宅基地补偿,二是被拆迁的房屋补偿,以及其他的杂项补偿等。因为你们不在一个户口上且还是城镇户口,那么该户主去世后,就没有了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即使被拆迁的宅基地按每平方5000元的巨额赔偿,也和你们没有半毛钱关系。
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个人的财产,户主去世后,你们可以继续使用房屋。所以在拆迁的时候,可以获得房屋这部分的拆迁补偿。房屋的拆迁补偿是由专门的房产评估公司,根据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材质、结构附属物等进行评估,结合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估价。不过宅基地拆迁补偿才是大头,房屋补偿价格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很理想。
除此之外,还有承包地上的青苗补偿等,也是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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