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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南自贸港的建立,香港会不会彻底被取代?
海南,监管局,海口随着海南自贸港的建立,香港会不会彻底被取代?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十)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29.建立健全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住房租赁专项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推动省内PPP项目、各市县和重点园区的优质存量项目等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缓解融资约束。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落地,建立健全基础设施领域REITs项目库,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基础设施领域REITs。引导中介机构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绿色发展、科技兴国等战略创新债券产品,提高直接融资规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一)支持相关基金发展。
30.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申请在海南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31.对投向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依法依规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其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加)
三、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二)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32.鼓励各类境外金融机构通过新设法人、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等方式落户。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33.进一步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海南法人银行机构,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参加)
(十三)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34.鼓励海南保险公司与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加强跨境合作,加强研究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为海南与港澳保险市场互联互通提供基础条件。(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四)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
35.落实银保监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批等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升许可准入服务质效。(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十五)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36.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支付服务市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六)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37.支持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38.鼓励已取得离岸银行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通过组织架构、业务支持、人员交流等方式支持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分行提升离岸业务展业水平。(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四、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
(十七)鼓励创新面向国际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及业务,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海南金融产品的范围。
39.重点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高新技术、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等产业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股票募集人民币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40.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41.支持赴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十八)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
42.在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和代理机构对外转让包括银行不良贷款和跨境贸易融资资产在内的信贷资产。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受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资产。(责任单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43.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扩大资产跨境转出人民币结算的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银行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跨境贸易融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向境外金融机构转出,并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并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稳步拓展可转让的具体资产品种。(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十九)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
44.加快研究完善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抵押担保登记处置流转机制,切实盘活农垦农用地资源,增强农用地资源效能和融资能力。推动完善抵押担保登记、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配套措施,健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十)创新发展保险业务。
45.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参加)
46.支持在海南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7.提升保险机构的对外开放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48.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创新,聚焦环境、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提升保险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水平。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二十一)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49.加快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绿色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基于知识产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抵质押品的绿色信贷产品,拓展绿色企业和项目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责任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0.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充实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发行绿色债券等。建立金融机构投资绿色债券、绿色产业的激励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参与海南绿色投融资项目的积极性。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业务先行先试,支持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牵头,省财政厅、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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