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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大规模承包,租金被抽成,不租就成钉子户,未来农民怎么办?
土地,农民,承包方农田大规模承包,租金被抽成,不租就成钉子户,未来农民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农田大规模承包,租金被抽成,不租就成钉子户,未来农民怎么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几年的农田大规模给人承包,租金也抽成。因为我们耕种的土地是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是给农民承包种植经营而已,现在国家又拨出一部分支金发展养殖,可以改变农民的生活创业和命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就想知道租金怎么给抽成的,国家不是有法律的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这个需要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用于种植的,不管是基本农田还是普通耕地都没有关系,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 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 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
用于农家乐,这个难说,除非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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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简要探讨近年来,在农村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针对此问题,本文试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相关的法律讨论和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规划的变化调整以及大量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都急需大块的土地来承载,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在历史上很多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政府要解决城市建设的土地供需矛盾,往往会首先考虑这部分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但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土地以出租等各种形式被占用,大部分用于了非农建设。加之历史遗留的诸如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不可否认地对政府征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确认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是否有效。(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
新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你的情况应该是集体土地,如果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前提签的的协议是有效的。没有永久租赁的说法,租赁合同必须有租赁期限,否则就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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