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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肖战律师认定抵制商务是寻衅滋事行为?
行为,法律,刑法如何看待肖战律师认定抵制商务是寻衅滋事行为?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所谓非封闭式的规定,是指法律规范在列举行为模式时使用了“等”,或者以“‘其他’方法或严重”来描述行为模式,从而为法律适用留有弹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需要。如,刑法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机关将“高空抛物”行为解释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尽管不合理,但至少尚有法律的根据。
法律规范使用封闭性式的规定并不多见,就笔者的认识而言,影响中还有一个法律规范就涉外仲裁的撤销使用了封闭性式的规定。人们可能要问,为什么立法者对寻衅滋事罪使用了封闭性式的规定?我们知道,1979年刑法有流氓罪,司法实践中,因流氓罪被追究的人不在少数,流氓罪事实上就是“口袋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为了避免寻衅滋事罪再次成为“口袋罪”刻意作了封闭式的规定。
作者说寻衅滋事罪行为模式封闭性,就刑法第293条规定四种行为模式分析如下,供法律人和公众参考: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特指对他人身体的伤害,寻衅滋事罪的该行为模式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随意”性,“殴打”行为并没有在主观上造成他人轻伤的可能性,而是有使他人肉体痛苦的故意。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需要特别注意的,仅有四种形式,没有其他,其中追逐、拦截是对他人的人身权的限制;辱骂、恐吓是对他人的人格权的侵犯。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也仅有二种行为模式,前一种行为模式特出了财物的所有权;后一种行为模式特出了使用权。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旨在保护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解释为整个场所的混乱,因纠纷而引起的局部性的混乱不能评价为严重。
法律新视点随笔,仅供参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是肯定的,就好比我开商店,你在门前说我家的商品都是三无食品,过期食品,阻止别人进去买是一个道理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是国家法律认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可以不购买,但团伙形式去抹黑搞乱就不对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因个人原因不喜某人代言產品,而对正常營業的商家和代言人,進行有組織有計劃地阻撓行為,個人認為是寻衅滋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自有公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们说了不算 他们就继续蹦 看看法院怎么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不是律师认定而是法律认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按扫黑除恶处理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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