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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害他人农作物什么行为?
生产经营,目的,财物故意损害他人农作物什么行为?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故意损害他人农作物什么行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农村,确实有不少人为了泄愤或报复,而故意破坏他人的农作物,比如铲除人家的庄稼、蔬菜,砍伐人家的果树等。特别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这种现象发生较多,不少人针对村干部进行破坏报复,如果破不了案,村干部的损失又要由村集体来负担,从而加重了社会矛盾和群众负担。记得我村当时,有人砍了书记的苹果树,一直没有破案,到年底由村集体给村书记补上了损失。还有一个人因为邻居矛盾,铲了人家的白菜苗,结果破案后被拘留了10天并赔偿人家的损失。
那么,故意损坏他人的农作物属于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破坏他人农作物,造成损失较大影响他人生产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失较少,又对后期生产影响不大,一般会被认定为治安案件进行治安处罚。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刑法第276条有明确规定,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法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题来看,如果故意损坏的是他人正在生长期的农作物,显然构成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罪。至于是否处以刑法,主要看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大小。根据司法解释,达到立案标准的基本情形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也就是造成损失较大的;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也就是累犯惯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也就是团伙作案;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上4种情形,任意一种都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应该逮捕法办。
但是,损害他人农作物,在某些方面又和损失公私财物罪比较相似,因为损害了农作物,自然损害了他人的财物。到底应该归于哪一个罪,主要是看犯罪人的目的是什么,以破坏他人生产为目的,自然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只以给他人造成损失为目的,可以归为公私财务罪。就本题来说,如果损害他人的农作物,是已经成熟待收割的农作物,或者已经收割尚放在田里的农作物,不存在影响他人生产的问题,可以归为破坏公私财物罪。
综上,故意破坏他人农作物,只要损失较大,情节恶劣,不管是归于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构成破坏公私财物罪,都是犯罪行为,应予给予刑事处罚。如果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可能归于治安案件或民事纠纷,会给予治安拘留、赔偿损失和罚款等处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于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不论有无上述目的,甚至间接故意的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第一种观点是通说。
二、认定
(一)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这时,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一般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这种行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而不是公共安全时,则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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