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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里有宅基地,水田却被列成空挂户怎么办?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里有宅基地,水田却被列成空挂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村里有宅基地,水田却被列成空挂户怎么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你的水田闲置了一年不种,根据土地法,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与宅基地有无沒关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村里有土地,经过确权的话,那么可以肯定的回答您,不属于空挂户,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指出,所谓“空挂户”,是指有关人员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现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排除。 您获得了承包地,明显不属于上述规定,所以不能排除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宅基地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在您名下就可以证明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属于空挂户是不能办理的。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依据上述规定,您已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完全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村民才有权请求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根据上述规定,您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要条件,征收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您在村里既然有了承包土地,户口也在村集体,那么不应当认定空挂户的,即使是被认定空挂户,也不能扼杀征收拆迁应当获得的补偿权利!请及时和村委会联系,尽量在拆迁前收集证据,做好将来维权的准备!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你去村委问一下,看看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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