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古代出嫁了的女性,还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父母,义务,老人古代出嫁了的女性,还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汉代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西汉时颁布了尊敬和扶养老人的法令——《王杖诏书令》。此令规定,持有“王杖”70岁以上的人,享有各种社会优待。同时,对于无亲属的老人、病弱的老人,也都有明确的照顾规定。
汉文帝颁布《授粥法》:明确规定,80岁以上老人每月供给一定量的大米、肉和酒。同时规定:“凡孝于亲者人帛五匹。”不赡养老人者,将被处以死刑,尸体将被展示于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者也将被判重罪。
为确保老人有子孙养老送终,北魏首创了“存留养亲”制度,此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就是说,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家中无人赡养时,对于不是犯有十恶不赦的犯人,官府允许其留下来照顾老人,待老人辞世后再去服刑。
南北朝时期梁武帝还在南京建立了“孤独园”,专门收留赡养孤苦老人。
唐代十分注重孝道。规定:“男人七十、妇人七十五以上者,皆给一子侍。”除了定期发给80岁以上老人一定数量的粮食布帛作为养老金外,还规定,每年腊月聚集乡里的老人,行饮酒礼,由官府出资,举办酒宴,“使人知尊老养老之礼”。唐肃宗时建立了“普救病坊”,照顾无人赡养的老人。
南宋时期官府在杭州设立了“养济院”,对无人照顾的老人进行登记,由国家赡养。
明代对老人有三种优待,一是“尊年高”,二是“设里正”,三是“优致仕”。
清代,康熙、乾隆两帝凭借国家雄厚的财力、安定的社会环境,先后几次举行规模宏大的“千叟宴”,为“康乾盛世”添写了一段佳话。清朝规定,儿子再穷也必须设法赡养父母,如果因贫困导致父母自缢身亡,要按照过失杀父(母)罪被杖责100下,流放1500公里。
《诗经·大雅·既醉》云:“孝不匮,永不尔类。”意即孝子敬老的孝意无穷无尽,势必经常感化影响整个家庭,乃至整个民族。古代敬老、养老习俗,相沿至今,是值得发扬光大的优良传统。
上一篇:你碰到过网购的东西被快递公司弄丢的情况吗?怎么样了?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