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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了人找不到尸体就不能判罪吗?
海伦,尸体,证据杀了人找不到尸体就不能判罪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杀了人找不到尸体就不能判罪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这要具体分析。
如果找不到尸体,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此人死亡(哪怕高度可疑),不能定罪。
最出名的案子,就是宁波慈溪阁楼白骨案。
1996年的12月18日晚上,胡某某失踪。
胡家人回忆,那天晚上,胡某某参加完表妹的婚礼,和一帮朋友去唱歌。在歌厅里,有朋友说:“咦,我好像看到你女朋友和另一个男人去拍婚纱照了呢。”
胡某某不信,冲出了歌厅。从此,便再也没有回来过。
而胡某某的女友,正是徐家女儿徐某。当时,胡家人也去徐家问过,徐家女儿说:“是的,那天晚上他是来找过我,我俩吵了一架,他就跑掉了。”
虽然当时警方高度怀疑是徐家女儿杀了人,但因没有找到尸体,又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不能排除胡某某是离家打工或者出了意外,只能以失踪作为结论,将徐家女儿释放。
10年后,徐家妈妈去家里别墅的阁楼清理。
这个别墅在1994年建成后,家人就再没上过阁楼。当时发现了一堆奇怪的东西。
徐妈妈觉得这堆东西很奇怪,拨开木屑,露出一只红白蓝相间的旅行式编织袋,打开编织袋,里面是一只木箱子,打不开。这时正值午饭时间,徐妈妈把木箱拎下了楼,老伴来帮忙,盖子一掀——横七竖八的骨头,中间还有一把肉斧,保姆在旁失声惊叫:妈呀,人的腿骨!
尸骨不止一袋。公安在阁楼西南角又搜到两个装有人骨的编织袋,分别是上肢骨和躯干;东北角又搜出一个编织袋,打开是一个枕套,打开枕套,是头颅,但已成头骨。
尸体是穿着衣服被分尸的,羊毛衫、西装、棉毛裤、西裤,零碎不堪。
同时搜到的还有一张名片和模糊不清的身份证一张,上面的名字皆为“胡某某”。
后来证实,是胡某某当天对徐家女儿进行了殴打,还威胁自己活着,女孩就别想跟别人。
徐家女儿就用安眠药将他麻醉,随后活活砍死,藏入平时不居住的阁楼内。
但是,如果侧面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已经死亡,就可以定罪。
李昌钰曾经侦破了一起碎木机杀人案。
1986年12月1日,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名男子走进纽顿市(Newtown)警局报案,声称一名叫做海伦?卡拉夫特(Helle Crafts)的女子被人谋杀了,而凶手很可能就是她的丈夫。
李昌钰去调查了这个案子。
这个报案人名叫基斯?梅奥(Keith Mayo),是一名私人侦探,而海伦小姐则是他的一个委托人,曾经雇佣他来调查自己的丈夫是否有外遇,并准备与丈夫离婚。当她于11月18日最后一次从德国飞回美国(海伦是一名空乘)后,就再也没有人见过她。她没有上班,也没有去亲友家,就这样凭空蒸发了。
海伦始终,而他的丈夫曾经受过警员培训,具有丰富的反侦察经验。
警方反复搜索,没有发现尸体。
然而,现场有很多可疑的地方。
这个男人将自己家的地毯突然切碎烧毁,又购买了一个很大的冰柜随后又丢掉,还在一家五金商铺花900美元租借了一个大型的碎木机。
李昌钰在现场仔细调查,发现床脚发现了几处非常细微的血点,经鉴定属于O型血,与海伦的相同(那个时代,DNA技术还没有全面进入实用阶段),并通过PGM检测判定这些血迹应该是3个月之内留下的。而血迹的位置非常特殊,似乎只有被害人已经躺倒在地、继续受击打时才会喷溅到这里。
然而,这一切不能证明海伦一定死了,关键在于没有找到尸体。
这是,一个重要的证人出现了。
11月20日,也即海伦失踪的次日,37岁的约瑟夫?海因(Joseph Hine)在凌晨三点多钟时开着卡车冒着风雪赶路。路上车辆很少,他忽然看到了这个男人站在一个碎木机旁边。男人还恶狠狠的瞪了他一眼,挥手让他快开走。这条公路只是通往佐阿湖。
所以警方立即赶到佐阿湖进行搜查。
但湖边没有发现什么,李昌钰认为海伦的尸体很可能先是被切成几截,然后丢入碎木机搅碎,再抛入湖中。
佐阿湖非常大,这基本等于毁尸灭迹了。
幸运的是,最终打捞发现了两颗牙齿。牙齿上还带着一部分下颚骨残片。其中一颗牙齿,还带有一小片金属,被证明与海伦曾经安装过的假牙形状完全一致——有海伦生前看牙医时的X光片为证。
当然,这两颗牙齿不能证明海伦已经死了,可能是牙齿被打掉了。
然而,关键在于,牙齿上有下颚骨残片。
法医证明,人类如果通过暴力切割失去下颚骨,是不能存活的,由此可以确认海伦已死,虽然没有找到尸体。
他最终于1990年1月被判50年徒刑。
另外,还有个案子就更简单了。
几个刑满释放人员联手绑架,因人质家属拒绝付款,他们将人质用斧头砍死后,尸体丢入大海,不知去向。
这个案子的现场留有大量人质的血迹,人类失血这么多根本就不可能活。
同时,还有几个同案犯的相同供词。所以,虽然尸体一直没有被找到,这起杀人案也是可以定罪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杀人后找不到尸体确实不好定罪。但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可以定案。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扩展资料: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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