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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大V们炒股能赚钱,干嘛还累死累活写公众号,微博引流?
股票,自己的,粉丝股票大V们炒股能赚钱,干嘛还累死累活写公众号,微博引流?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其实那些网红带货的,也是一个思路,他们带货的那些商品,你觉得他们自己是真的在用吗,怎么可能?
所以说回来,本质上的原因,还是这些大V,压根就没打算靠着炒股赚钱,也压根就没有靠着炒股赚钱的本事。
就说这么多了,不能说投资圈里的大V没有一个是有真本事的,但要找到有真本事的,真不容易,因为有真本事的通常不擅长“忽悠”,也没有必要忽悠,所以擦亮眼睛多多思考,多多分辨吧。
言尽于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对投资圈感兴趣的,可以关注我们。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炒股能赚大钱都比较低调也不会去劳心费力的去写什么公众号,费力还不一定讨好,有个一两千万还需要博名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多股票大V是不做股票的,是依靠流量和稿费、引导投资者拜师学艺赚钱的。
现在是一个流量便相的时代,能够成为股票大V说明已经有了一定的粉丝基础,依靠流量就可以获得较高的收入,没有必要做股票有亏钱的风险。
股票大V主要收入来自哪儿,一个是建立圈子,这个圈子是收费的,另一个就是买专栏,这个专栏是可以不断撰写的,一个专栏完了,可以另写一个专栏,至于买专栏的人有没有赚钱,不是写专栏的人关心的,A股有超过亿元投资者,只要极少一部分人购买专栏,收益就是不菲的。
三是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分流,贩卖内部牛股炒股秘籍赚钱,有的是有分析师职业资格的,有的是没有分析师职业资格的,但都可以扮成大师级人物,动辄就是什么理论的创始人、什么涨停理论创始人,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吸引投资者加入他们的学习群。
股票大V 构成复杂,有的是私募机构,通过引流购买他们私募产品,有的是私募亏得一塌糊涂,做不下去了,改成股票大V ,赚流量的钱,贩卖炒股秘籍,做私募亏得暗无天日,贩卖的牛股能有几多真实。
我是投资者,还是小散一个,写一点文章,力求语言朴实无华,尽量不对具体个股评价,更不敢提那些股票会冲击涨停,一方面是兴趣,另一方面是赚几块买菜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说的不做,做的不说!
股评家很多,包括指点江山的、讨论个股的!
操盘手很少,包括买卖策略、仓位管理、个人日志!
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二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除前款规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根据《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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