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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是不是知法犯法,这么久了对于一个律师来说,证据有没有可能被销毁完?
证据,知法犯法,刑法鲍毓明是不是知法犯法,这么久了对于一个律师来说,证据有没有可能被销毁完?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鲍毓明是谁?今年48岁,一直单身,烟台一家跨国石油服务集团的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兼任中兴通讯董事,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曾获全国十佳总法律顾问。
但就这样一个有头有脸的人物,竟是一个恶心的恋童癖。
2015年,鲍某通过网友介绍认识李星星母亲,声称自己想要个孩子,李母就把孩子送过去了。李母的这一点做法也很荒唐,哪个母亲会把女儿交给一个40多岁还单身的陌生男人独处生活呢。而从此时起,这个小女孩的噩梦就开始了。
李星星发在自己的朋友圈的动态2015年12月31日,李星星第一次被侵害,后来鲍毓明又给她播放未成年人性题材的片子,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小女孩第一次报警,没有任何效果,没有任何处理
接下来的3年间,小女孩一直活在鲍毓明的魔爪下,也不让上学,一直关在家里监视,不离半步。鲍某还会嗲着声音叫李星星为“妈妈”,真的是不知羞耻。鲍毓明不仅在身体上对李星星侵害,还对其精神控制,利用PUA术进行打压和操控。
今天有媒体采访到鲍毓明,他回应这件事:“自己不会触犯法律底线,事情并不是像她说的那样,事情说来话长,但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对于是否和小芳发生性关系,鲍某没有明确回应,称涉及个人隐私。你品,你细品。他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耍手段,对外称以男女关系相处,打算把这件事往情侣之间矛盾的标签上靠,从而撇清性侵未成年的罪名。
我们相信国家会给李星星一个公道,我们也会继续相信社会,相信美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什么叫知法犯法,是误解啊。在法律面前,都是默认你知道的,也就是说你犯了法你不能说你没学过或者你不知道的。
要看证据被谁掌握着呀,还有证据的可修改消灭性啊。要知道消灭一个证据往往会留下你消灭这个证据行为留下的各种其他证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鲍某明的认识错误
据网编透露的信息,杰瑞集团高管鲍某明具有两个国家的律师执业许可,相信鲍某明精通法律,也谙悉判例与刑法理论。鲍某明正是在这个理论支配下,认为通过收养关系,改变妇女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妇女达到十四岁后,通过引诱不构成强奸罪。刑法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如果鲍某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通过改变监护关系(事实上),法伦理性的原则表明,处于被控制下的妇女同意发生性关系,鲍某明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鲍某明通过播放性刺激,不正当的影视作品,实际上是宣传歪理邪说,改变未成年妇女性价值观,从而达到“奸淫”目的。利用包括对组织系统的利用,也包括对歪理邪说的理念的利用,可能符合刑法三百条的规定。刑法的性质表明,刑法规范罪——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需要运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刑法法条不可能对具体的犯罪模式一一列举。刑法理论仅有指导作用,解释刑法需要从刑法的目的着手。专家不应当将“奸淫”行为仅解释为暴力、胁迫同等强度,而应当将“奸淫”解释为其他手段;同样,专家也不能将全日制的高等院校考试解释为非国家组织的考试,从而使高等院校的考试排除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罪之外。鲍某明利用改变教养关系,并改变被收养妇女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达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奸淫”。鲍某明的认识错误,仅是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至于鲍某明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尚需研究,但仅仅是构成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鲍某明再次发声,“我懂法律的空子,就是我做的,你们能怎么办?”本文提醒鲍某明法律并没有空子,适当解释后可能你要后悔。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可以绝对确认鲍毓明是知法犯法。
知法,这个不用说了吧?而犯法,有的证据是毁不掉的。
如,专职律师应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他能不知道吗?就这个,律师证可能要注销了哦。
再有,《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作为律师,鲍某不可能不知道,不可能不知道制订该法律条款的目的及意义。
现不少我正是反过来用此条款狡辩,称鲍与小孩不是收养关系,因此,他们是在谈恋爱,是在想结婚,这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狡辩把因果关系倒置了,用违法行为掩盖了不违反公序良俗。鲍与小孩母亲的接触,是基于收养而引起的,【如果是因其他原因而收纳小孩,更是严重犯罪】。
再有,所谓的恋爱,女孩尚未成年,据《民法总则》,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一个40多岁的监护人,可以与被监护人谈恋爱吗?
鲍某的结局,绝对应该是入刑的。即使不入刑,也必定身败名裂,万劫不复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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