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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停工期间公司说此时视为提前休息礼拜六礼拜天是否合理?
疫情,员工,休息日疫情停工期间公司说此时视为提前休息礼拜六礼拜天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5、除非是国家明确提到的行业和企业,最好不要强制员工工作,尤其不要以旷工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会赔得很惨。
6、参与疫情防治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可以得到200-300元的补助,单位先给员工发放,再到当地政府申请。
7、本次延长假期与年休假重叠的可以顺延;与医疗期、产假等长期重叠的不顺延;与婚丧假、探亲假重叠的,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按企业制度执行。
8、因疫情造成员工工资晚发的,应在复工后及时发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国家有明文规定,2月10日之前的员工停工休息属于延迟复工,不是延长假期,是指《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不存在事后还工的情形。
2月10日以后分为以下情形:
一、受疫情影响而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首先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三、各地各级各类学校2月底前不开学,线下教育、看护机构也停业,家有未成年子女的职工想必多不放心孩子独自在家,无人照料、健康安全无法保障……虑及至此,北京市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针对疫情特殊时期,首次提出“看护假”这一劳动法领域的福利待遇,尽显人文道义和社会责任担当。
当然在明晰适用对象时需要专业人员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提出限制条件、明确规范规则,综合考虑职工家庭情况以期落地实操。
到你们公司,员工上不了班,有年休假的以年休假充抵,没有年休假的作为提前休息。企业基本按照国家政策去执行,这里面少了除了年休假,各地政府是否规定了还可以休其它假?
目前,政府倾向于不得强制补休!
但作为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也非常大,一部分小企业有可能就此倒闭,所以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和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轮班、调休、降薪等形式,应该也无可厚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觉得不合理,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延长的假期应定义为休息日,而不是法定节假日。延长复工期间应参照休息日相关规定执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
停工复工期间工资应当正常发放。
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即应当正常发放工资。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如果上班了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可在日后安排调休,若不能调休的应该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要求员工在复工日前上班怎么办?
除政府通知中的必需行业外,可以拒绝。
除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员工不得拒绝外,其他行业的员工可以拒绝。
如果企业强制要求提前复工的,可向工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论是将该段时间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时期,还是认定为政府特别调整的休息日,均不能以年休假及其他假期冲抵。
除国务院发布的通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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