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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生前将房屋分配给子女是否合法有效?
遗嘱,分配,子女房屋产权人生前将房屋分配给子女是否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这么操作,但分配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总之,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较多,希望你们能读懂并融会贯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读一遍你这问题的句子么就晓得是可以的呀,还用回答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房屋产权人生前将房屋分配给子女,是否合法有效?还是得看具体的分配方式。为什么呢?因为“分配”是一个生活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让人在法律上对“分配”的理解有歧义。说白了,你说得不准确,在法律上理解是有多种可能的。具体意见分享如下,供参考。
第一、房屋产权人生前将房子产权实际分配到子女
生活实践中,有两种方式:
01、无偿分配给子女
如果产权人是这个意思,那在法律上的概念叫“赠与”。
也就是说,房屋产权人在生前无偿将房屋产权给到子女名下,不需要子女支付相应的对价,即可无偿获得房屋的产权。
02、有偿分配给子女
如果房屋产权人是这个意思,那在法律上的概念叫“买卖”。
也就是说,房屋产权人在生前将产权分配给子女,但子女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给一定的金钱,这个产权才能分配到子女名下,否则,老人不愿意分配这个产权。
通过上面说的两种方式,房屋产权人都可以在生前实现将产权实际分配到子女名下的目的,而不需要等到生后再分配。
第二、房屋产权人生前将产权分配给子女,只是做了分配的原则性安排,并不想在生前就把产权给到子女名下
法律实践中,也是两种途径来实现:
01、设立遗嘱
房屋产权人在生前设立遗嘱,等自己百年后,将房子分配给子女,老大多少,老二多少?或者是不确定继承人的份额和顺序,只确定哪些人可以继承。
02、不设立遗嘱,只是生前对子女进行分配和交代
房屋产权人生前,以类似于聊天、谈话之类的对子女们说,房子的产权以后如何分配,这种情形下,一般不认定为遗嘱,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如房屋产权人不在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可,即所有子女都有权继承。
因此,法律实践中,生前做分配和交代,但处置的行为会发生在产权人不在后才进行。
第三、上述两种生前产权分配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这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分配”行为的法律效力和生效问题,一起来分析下:
01、“第一、01”所指的生前赠与行为
这种情况下,产权人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也不一定。
如果产权人神志清楚,表达清楚,具有赠与房产的行为能力,一般就是合法有效的,只需要子女表示接受赠与即可实现。
如果产权人神志不清,无法表达,不具备赠与房产的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威胁、欺诈,基于错误的认识或意思表示不自由,那这样的分配行为就是无效的。
02、“第一、02”所指的生前买卖行为
这种情况跟上面说的情况是一样的,也是不一定。
产权人生前意思表示真实,具有行为能力,无人欺诈或威胁,这样的分配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则是无效的或可以撤销的。
03、“第二、01”所指的遗嘱行为
要分两个层次进行说明:
①具备遗嘱能力
房屋产权人在设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无人欺诈、威胁,神志清楚,表达清晰,清楚自己的行为后果,这样的情况下,设立的遗嘱是合法的,也是有权利的。
②遗嘱效力待定
房屋产权人设立遗嘱后,该遗嘱还不生效,死亡时才生效。
也就是说,在产权人不在前,遗嘱是合法,但不生效的;人不在后,遗嘱才会生效。
另外,遗嘱生效前,房屋产权人可以随意处分房子,不受已经立下遗嘱的制约。也就是说,产权人在遗嘱生效前,想怎么处理房子都行,房子如果被处理了,视为遗嘱利益没有了。
04、“第二、02”所指的聊天行为
在法律上不影响以后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份额,也是合法有效的言论自由行为。
第四、如何看待这种生前“分配”行为的权利?
分两个层次分析:
01、房屋产权人有效的处分权利
不管产权人生前“分配”是采用赠与、买卖,还是设立遗嘱,都只能“分配”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不得处分其他产权共有人的产权份额。
如果产权人生前“分配”了属于其他共有人的产权份额部分,超出份额部分处分行为无效,不合法!
距离说明:
张老汉、李老太和A孙子共有房产,产权人是3人,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1/3产权,则不管张老汉和李老太生前如何“分配”,都只能处理2/3的产权,A孙子的1/3产权不得“分配”。
02、房屋产权人无效的处分权利
从上面的举例看,张老汉只能合法和有效地“分配”房子中的1/3产权,不得超出这个产权份额范围,一旦超出这个产权份额范围,假如张老汉“分配”了整个房子的产权,超出的2/3产权份额部分就是无效的。
综合全文:
房屋产权人生前分配房产给子女,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这样下结论的原因,在于“分配”不够准确,而且背景信息交代不全,因此,无法统一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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