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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恶意拖欠信用卡欠款,法院如何处理?
信用卡,持卡人,银行非恶意拖欠信用卡欠款,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调解、让欠款人主动还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问题 我也想知道 但光用嘴说 没用 要有所作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协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五万以上算咋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院会先认定信用卡开卡人欠款,至于谁用谁欠法院是不管的,法院会对应责任有开卡人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引导户主向使用人追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信用卡逾期,并不意味着就是恶意欠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241号)第六条规定,银行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催收原则是: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行为属于信用卡恶意透支。对于持卡人逾期后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对信用卡有明显逾期行为、具有归还能力但拒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作出是否支持其起诉的决定。这是因为信用卡持卡人通过透支消费实现了资金自由流动和增值投资,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了合理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持卡人由于缺乏还款能力而导致逾期是其个人行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恶意透支”。
一、案例简介
2013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武汉分行)为周某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于2013年5月8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按月分期偿还欠款。同年6月6日,周某某因个人原因自动中止了信用卡透支业务,农业银行武汉分行遂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并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出具《催款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1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3日以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2014年1月7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批准逮捕,同年2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2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移送起诉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周某某认为农业银行武汉分行所称的信用卡已经逾期还款一年之久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在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3月8日期间又有两次逾期还款行为、且该两次逾期还款行为与本案无关;周某某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多次向银行提出还款要求并进行了还款金额的确认与还款计划等多种还款方式,其既不具备还款能力也未对该笔款项进行归还;现要求农业银行武汉分行支付周某某透支信用卡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共计人民币256430.5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二、案件分析
信用卡逾期不能等同于恶意欠款,在法院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在本案中,原告因自身经济原因,信用卡消费不合理,造成逾期,经催收后仍不能还款。原告并非信用卡欠款中的不能还款者,因此不符合恶意透支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信用卡欠款。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超过透支限额或者透支条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也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被告有两次以上恶意透支逾期行为才能认定为信用卡欠款中的“严重超过透支限额或者透支条件”。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信用卡逾期并非主观恶意所致,而是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清偿欠款而引发的法律关系,应视为持卡人对信用卡透支的事实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持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李某系某银行指定信用卡提供者,其具有一定的消费能力与偿还能力,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款。虽然李某曾于2016年10月20日、2017年4月20日两次使用多张不同类型的信用卡共贷款消费71530余元并有逾期记录(其中最高额度为10000余元)但李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义务并导致信用卡逾期且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不能清偿信用卡欠款。故法院对李某要求其履行信用卡还款义务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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