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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上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身亡,这种情况工地该如何进行赔偿?
养人,赔偿金,受害人工人在工地上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身亡,这种情况工地该如何进行赔偿?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工人在工地上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身亡,这种情况工地该如何进行赔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按工伤待遇办理,国家有专门此项规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要看死者的身份和死亡原因。
如果此人是农民工,那么许多工地选择私了,通过和死者亲人中能够当家作主的人协商,地区不同,家乡是近郊还是偏远山区年龄不同;年轻的有孩子需要抚养,有父母需要赡养,有老婆需要生活,年纪大的就会赔偿少一些;赔偿金也不同,签好协议双方签字认可,不找旧账,然后打款。
如果农民工需要经公走,那么就有上级有关部门接触后走程序。
如果死者是合同工人,那么大多经历工伤死亡认定,责任划分,按保险标准来赔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工人在工地遭受意外受伤或死亡!赔偿责任方为建设单位丶施工单位丶承包人!施工单位为赔偿主体。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地方最低标准赔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属于工亡,当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有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可能用人单位也承担一些),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赔偿,标准同上。如果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保险公司理赔,达不到赔偿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齐。但如果不属于工伤(亡),则按人身伤害赔偿,赔偿者可能是责任人或单位。大略如此,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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