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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推荐类账号是否会构成侵权行为,如何防止出现侵权问题?
版权,作品,目的影视推荐类账号是否会构成侵权行为,如何防止出现侵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目前形势下,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如果版权方追究,就会涉及到侵权赔偿,未来这种不规范的“影视解说”或许将在法律追责、平台严管下销声匿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般来说你没有靠这个获利的话就不算侵权。侵权说白了就是触犯了人家的经济利益,你拿别人的劳动成果赚钱让人家受到了损失这就是侵权。说到影视自媒体,一般图文类风险要小很多,只要注意图片的版权一般都没问题。视频剪辑严格来说都算侵权,即便有种解说方式:只利用影片画面,故事完全是自己编的。这种也算侵犯改编权。
国内来说有几个点是影视视频剪辑最好规避的。
第一,正在上映的肯定是不能做,做了就叫盗版。你用到的每一条素材最好都是自己拍摄的,
第二,国内上映过的电影最好选择年代比较久远的,这一点看平台,不同平台的政策不同,头条的话比较严格可能不会让发。
第三,如果是别人的素材,事先争取原作者的授权许可,然后再使用。
所以会选择影片时最好选那些没有在国内上映过的,这个范围还是比较大的,每年光好莱坞就上映几百部电影,能在国内上映的凤毛麟角。
这里的授权许可包括视频、图片、音乐、字体等等,能够通过购买直接获得使用授权的就直接买,这种在操作上最方便,如果是需要签授权协议的就稍微繁琐一点。
符合以下条件,则不视为侵权。
1,电影已经发布,则其宣传片的内容全部均可用。
2,电影已经发布,为新闻或评论的目的而使用该剪辑片段,片段时长应符合“引用”的合理范围。
3,影视版权通常为法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所有的著作权期限是自发表之日起,五十年。五十年后,其版权失效,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随便谁,大家都可以用。
4,可以在视频里加上自己的字幕或自己的见解
一般常规使用方法,作为新闻素材使用,或者专题类节目素材,片段式截取,不会有什么侵权风险。如果作为专门的影视节目,最好每段使用不超过五分钟。如果是影评类节目,只要不是完整使用整部影视作品,一般也不会有侵权的风险。
总之,能自己制作的素材就自己制作,需要用有版权的素材就尽量找方便获得授权的素材和资源用。如果用到的素材是以上都不具备的,也不知道原作者是谁的,最好备注素材的来源是哪里。
作为一名创作者,版权问题永远是要摆在第一位的。不要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不要整段套用截取、不要恶意篡改诋毁就不会有太多的问题。最重要,不能在人家的作品上署你的名,要标注好片段节选自哪里。
总结:最好全都是自己拍摄的素材,用别人的总是有风险的,现在关于媒体,影视,很多细节都还没有那么详细的规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从法律角度看如何认定将影视剧拆分成图片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呢?不可否认的是,此类电影剪辑行为本身往往是有独创性的,因此,此类作品大多也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独创性只是一种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合理使用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因素。
一、图解电影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要从如下几个因素考虑:
1、使用目的:
从使用者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来进行判断,是否超出以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从这个维度看,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如果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超出必要性的话,即使是非商业性用途,也涉嫌构成侵权。
2、内容比例: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一般来讲,引用比例大的,涉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引用比例小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再做判断。引用比例小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内容比例大小仅为形式上的因素,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更注重实质性的影响,如是否引用了关键画面、主要情节。至于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多样化,比如原有作品的视频、截图、片段、素材、剧照,或者改变了表现形式(文字、漫画等),核心要看具体表达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影响后果:
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特别是电影没有上映之前,对版权方造成的损害会更大些,对此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比较大。
二、相关问题的国家法律与政策导向。
其实,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官网上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进一步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
文中提到: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因此,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对于未经版权授权、擅自剪拼改编影视剧的行为,国家一直是持否定的态度的,近几年还可能会是重点整治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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