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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肖战涉嫌侵犯迪士尼版权一事?
迪士尼,形象,彼得如何看待肖战涉嫌侵犯迪士尼版权一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本问题原为“怎样看待网友向迪士尼举报肖战”。
以下为原回答。
谢邀。
首先纠正一下,把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反映给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能够叫“举报”,而是“告诉”,其含义为:向别人陈述;通知某事,使人知道(只是为了方便说明,具体是否涉及侵权有待官方确定)。
我注意到下面有人把“肖战粉丝举报ao3”和“网友向迪士尼反映情况”放在一起讨论,那么我想谈一下这二者的区别。
肖战粉丝举报网站是因为粉丝认为某写手的某篇同人文章侵犯了肖战的名誉权、姓名权。该同人文章是否真的符合侵权行为姑且不论,粉丝可以举报文章、举报作者,但纠集大批甚至不知道ao3是什么的粉丝对ao3进行大规模举报的行为是滥用权利的一种表现。因为一本书烧了图书馆真的是很恰当的比喻。
而向迪士尼反映情况针对的是肖战个人,因发现疑似侵权行为而进行反映,这不涉及群众利益,所以仅从这一点看二者就是有区别的。
另外,题主大可不必担忧“涉及国家利益”。
第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我国不纵容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第二:任何个人行为不能代表集体行为,有人犯罪不代表集体犯罪。在我国比侵权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贩毒、绑架、暴力冲突、贪污腐败等事件并非不存在,而国家不会因为担忧有损国家形象而不进行处理,因为没有任何罪名比纵容犯罪更为恶劣。对犯罪行为零容忍才能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证据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举个例子
2018年1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国产动画片《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迪士尼动画片《赛车总动员》一案,认为《汽车人总动员》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表示,对于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要考虑两组动画形象的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虽然将汽车进行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属于表达范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汽车人总动员》片方赔偿迪士尼和相关公司135万余元。
这件事我觉得可能性有两个:1.肖战确实运气差。2.有人故意挑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初看到“小飞象“图标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是:
“XZ跟迪士尼搞联动合作出周边了吗?”
好吧~后来才发现这是他的粉丝跟他搞的一个“原创“周边
现在看了楼主的问题才知道:
“这小飞象可能是XZ自己设计的?主题餐厅也是他自己搞的?”
说实话,如果是这样,那个XZ的团队属实形同虚设了。
你说你是“致敬”迪士尼也好,粉丝胡乱地做着玩也罢。你这么一个公众人物,跟着一群团队,然后原创(叠图)了这么一个角色?那也实在有点厉害的,真怕自己陪得少还是迪士尼不告你呢 ?
所以我认为,关于XZ自己弄的这个形象还是周边,是值得商榷的。我觉得很大概率是另外的团队群体的行为,然后明星本人有去参与投资。
u1s1,咖啡主题的商标剪影跟文件夹的那个小飞象还是有区别的。“咖啡象”更像是对原作的一种“参考”吧!至于文件夹那个。。。嘛,懂的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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