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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毒王”郭某,防控期间去意大利,又返回家,未按照防控要求自我隔离,怎么处置?
传染病,冠状,肺炎郑州“毒王”郭某,防控期间去意大利,又返回家,未按照防控要求自我隔离,怎么处置?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10
郑州“毒王”郭某,防控期间去意大利,又返回家,未按照防控要求自我隔离,怎么处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那只有自费,强制隔离,因为隔离是我国法律,不尊守就是违法,只有刑事拘留,再不听就是判刑三年。必须严格执行,因为不隔离事管我国的疫情扩散,严重時期要严格尊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郭某鹏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因素。我个人对这种行为计为反感和厌恶的。
这两天郭某朋的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郭某鹏从意大利经北京回郑州不但没有自我隔离和上报。依然我行我素,多次出现在公共场所,坐地铁上班和同事吃小龙虾。
事后依然不知悔改。对自己犯下的过错,不以为然,态度强硬。虽然事后他的母亲对公众道了歉。但我认为亡羊补牢,为时已晚。郭某对社会,对家庭已犯下了不可原谅的错误。
近日网上有传说郭某重病而死。就在昨天官方发布了郭某病情稳定正在治疗中。
事后郭某鹏会以扰乱治安社会治安罪,会被判处最低三年,最高七年不等的刑期。
对此我也发了视频。大家可以关注我去看一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郭的行为应该构成了危害社会安全罪 身体康复之后等待他的应该是铁窗生涯 这样对自己和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如果在没有上报的情况下,被排查到将会强制执行有效隔离方式,目前已经在医院隔离治疗,下一步等待的是痊愈出院和法律追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已经公布处理结果了,所有费用自费,警方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太气了,他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红”,全国人民都记住了他,疫情如此严重,6天飞了七个地方!回老家后还不隔离,乘坐交通工具,横跨大半个郑州。被发现还死不承认……
真的是一朵奇葩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依照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罪依据:
(一)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三)根据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的1号公告,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只要是抗拒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危险就可能涉嫌犯罪
郭某鹏3月7日8时50分抵达北京首都机场,此后直至3月9日18时45分,出入公共场所时检测结果均为体温正常,这段期间不属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但其违反《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号通告》,故意隐瞒出入境史,未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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