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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电视剧解说的,但是热播电视剧一做就容易被投诉侵权怎么办?
电影,视频,影视剧我是做电视剧解说的,但是热播电视剧一做就容易被投诉侵权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蜀黍公司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也就是说,即使不用视频,通过大量截图的方式解读电影,也将存在侵权风险。在使用截图过程中,也应考虑是否处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资料图 图文不相关
第三方律师:何为合理使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是侵权?中新网记者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娱乐法专家周俊武。
周律师称,一般而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即侵犯著作权。但也有例外情况,《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段、图片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那么,怎样才构成“适当引用”?周律师表示,需要综合考虑几个因素,即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
使用比例也并不是绝对的数量,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不能喧宾夺主,不能把引用部分作为主体而让自己的介绍和评论等沦为画外音。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极低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即使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视剧片段或图片,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那么,对于电影解说类自媒体来说,如何才能避免侵权?周律师建议,首先,应当加强版权自律,可以积极探索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授权后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
其次,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自媒体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视剧内容、避免引用影视剧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热度不好蹭,蹭了有风险,其实,对于咱们新人来说,蹭热度也未必会有多高的播放量,现在自媒体平台审核这块,都很严格,如果是做搬运二剪视频,可以试着剪辑一些香港的老电影,也可以解说国外的科幻电影,热播的电视剧解说的话,很容易引起版权纠纷,因此,自媒体的平台方,也不会承担这样的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热播就说明看的人多,“专家”也就多,从作品到演员……都是谈资。正所谓打铁还要自身硬。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具体到影视作品而言,由于其制作和传播不同于一般的作品,需经历严格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我国,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具体形式。
影视作品的侵权,常见的是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向公众进行播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尽量别引用电影电视剧里的片断,都是侵权的!
可以做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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