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疫情季节,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隐私?
个人信息,疫情,防控疫情季节,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隐私?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本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详细家庭地址、手机号等都已经登记过6次了!小区卡口登记二次、单位登记了一次,微信群里登记了二次,皖事通又登记了一次!能不能一次到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不是传播谣言、泄露个人隐私的“尚方宝剑”。不信谣、不传谣,非官方权威信息不轻信,不传播,是每一位市民应该必须具备的素质和担当的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信息保密意识,严格实施保密程序,坚决杜绝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获取的各类个人隐私信息通过微信群、自媒体网络、QQ群等通讯工具对外泄露传播。同时,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疫情工作信息监管,及时遏制个人隐私的泄露传播和不利影响。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针对群众的关切热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专业性,引导群众增强信心、坚定信念。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精神文明教育,加强对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文明素质,全力营造疫情防控时期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浏览官方的数据,注册码一定要去正确的官方网站,不要轻易地把自己的身份认证信息透露给陌生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楼主首先这个隐私保护和很多大公司是密不可分的。
在防控疫情期间,从公共服务行业到居民小区,都对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个人信息进行了登记,一旦出现确诊病例便于采取追溯、隔离措施。这意味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会增多,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增大。
有些地区在信息收集后,却没有做好保密工作,导致人员名单在社交平台被大肆传播。这些曝于网络之上的信息精确到了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甚至车票航班信息等。因为信息的泄露,他们遭受误解、区别对待、陌生人的恶言,甚至可能将面临一些网络犯罪分子的“觊觎”。
基于公共安全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披露确诊患者信息能够帮助公众及时了解到疫情现状,加强防护,但披露一定不是肆意传播、未经证实的传播。
如下图中“新型冠状感染性肺炎确诊患者同行”查询系统中的披露表格,一方面详细列举了患者的行动轨迹、报告来源、患者状况等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提升出行者的安全感,另一方面,没有披露患者的姓名等可识别特定个人的数据,充分保护了每位确认患者的个人信息。
在疫情防控期间,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权益,履行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能力建设的承诺,成为当下个人隐私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法治护航疫情防控,保障个人隐私权益
事实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家法治的力量一直“在线”,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要求。
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外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
2月10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第5项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疫情防控期间,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如何打好个人信息保护战
疫情期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部门、团队比平常大幅增加,为保障一般公众对疫情情况的知情权,又兼顾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性,我们有必要采取比以往更为严格的措施,防范以抗疫的名义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作为个人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以及监管者,各个角色成员均应依法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涉疫个人信息收集者及使用者
作为收集和使用涉疫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的部门或岗位,应确保下述各环节的个人信息安全:
※ 收集合法性及数据最小化
1、同意:收集之前向个人信息主体传达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方式及相关保护措施,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后方可收集;
2、数据最小化原则:仅收集疫情防控必要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体温、住址(不采集细化到家庭住址门牌号的住址信息,只需收集城市乡镇区域即可);当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认病例时,相应的个人信息收集对象可适当增加或细化,但需严格按照下述要求严格执行保护工作;
3、收集过程管理:以纸质填表方式收集个人信息时,需严格要求纸质材料不被拍照、复印,进行专人统一回收,专人上锁保管;以电子方式记录或汇总相关信息,需要责任到人,并保存在特定的电脑。
※ 个人信息安全传输
1、个人信息收集表通过公司正式通信工具传送,禁止通过微信、QQ等社交媒体发送,应通过公司邮件加密发送;
2、通过APP收集个人信息,需采用https安全传输协议;
3、在向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方共享、传输相关数据时,应确认对方是有权获取数据的机构或个人,并采取加密传输的措施。
※ 个人信息加密存储
上一篇:我喜欢的人喜欢上我,我就不喜欢他了,到底是为什么啊?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