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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什么时候能恢复正常出行?
疫情,防控,企业郑州什么时候能恢复正常出行?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郑州什么时候能恢复正常出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想要正常出行,我们还要有一段时间要走,并且这还是需要大家严格遵守隔离措施,要服从安排,不要添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目前还不能确定,具体什么时候恢复正常运行,需要根据当地的疫情和全国的疫情来综合判断决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目前几天的疫情控制情况,预计在3月份开始基本可以恢复正常,比正常生活工作整整推迟了近一个月,全国各地全面恢复正常估计要在4月中旬左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郑州市出台疫情防控第16号通告,以县域为单元有力有序推动疫情轻微区域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初步划定疫情轻微范围为:航空港区、经开区、高新区、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上街区所辖区域。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严格落实防疫防控的前提下,不分时段、不分类型,全面复工、应复尽复。
其他行政区域仍按《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通告》(第 10号)执行,分类型分时段,有序复工复产。
附郑州发布10号通知,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按照《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通告》(第4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疫情防控必需的各类企业外,其他企业2020年2月9日24时前不得开工。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
2月10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完整的工业企业。
2月17日,来自疫区员工少、本地产业链较为完整的工业企业。
2月24日,其他工业企业。
(二)服务业企业
2月17日,三星级以上宾馆,提供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不设堂餐),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
2月24日,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
3月2日,科技服务业企业。
暂缓复工复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三)建设工程
2月25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
3月6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
3月16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有关企业复工复产名录详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方案。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和工程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纳入全市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安排对到过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省内其他地市返郑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7天。实施制定错峰返岗措施,坚持体温筛查,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三、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办公、集中受理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申请。
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设工程由企业或业主单位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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