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错案追究”能不能成为重审的理由?
错案,判决,案件“错案追究”能不能成为重审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错案追究”能不能成为重审的理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错案追究,是公检法对内部办案的人员办错了案件,而追究责任的制度,叫错案追究。但不代表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所有办的案件都是错的,都必须重审。要重审的案件,通常有重审和再审。重审是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一审的亊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由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不能发起重审程序。而再审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发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原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而依职权提起的重新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申诉,但无权提起再审程序。所以错案追究和重审是二亇完全不同的概念。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错案追究”可能成为再审的契机,不可能成为再审的理由。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再审的法定理由,现分述如下,供参考:
民事诉讼再审的法定理由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所谓基本事实,即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但当事人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除外。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也即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错误。具体是指:(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具体是指:(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其他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民事诉讼调解书再审的特别规定
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行政诉讼再审的法定理由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诉讼调解书再审的特别规定
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刑事诉讼再审的法定理由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是:(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5)对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使量刑显失公正。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2)违反回避制度;(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等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错案的前提是案件判决结果错误已经被确定,如果案件的判决结果错误,当然可以申请再审。至于是否追究办案人的责任,则需要具体分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