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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功效(功能饮料三大乱象不容忽视)
饮料,功能,食品红牛功效(功能饮料三大乱象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记者发现,个别电商平台销售的多款普通饮料冒充“功能饮料”,并以图片展示的形式明示或暗示某些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业内人士表示,即便是保健饮料也不能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在北京西城区几家超市和便利店的饮料销售区,记者发现有一些普通饮料被摆放在“保健食品专区”冒充保健食品销售。这些普通饮料甚至在标签上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一些摆放在“保健食品专区”的保健饮料,即便是功效成分一样,其标签载明的“不适宜人群”也不一致:有的标明“少年儿童、孕妇”,有的标明“少年儿童、孕妇、乳母”。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发布的“关于饮料的消费提示”称,特别提醒消费者,饮料不可过度饮用,更不可将饮料替代日常饮水,尤其是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儿童和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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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市场乱象 监管待加强标准需跟上
“就‘功能饮料’而言,目前的一些产品标准还是比较混乱的,有的生产厂家执行国家标准,有的生产厂家执行企业标准。”业内人士说。
记者调查发现,数家“功能饮料”生产厂家执行的标准均为企业标准。尽管每家企业的标准都不一样,但都有一个共同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具有不确定性,都在各自企业标准的“定义”中列举出若干添加剂和强化剂的名称并声称使用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业内人士表示,一些“功能饮料”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只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一种所谓的标准,并不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甚至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现象。
比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能够使用“肌醇”的食品类别仅限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风味饮料”。其中,“风味饮料”的“肌醇”使用量为60-120毫克/公斤。不管是“功能饮料”还是“特殊用途饮料”,《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并没有明确可以使用“肌醇”及其使用量。
某款按照企业标准生产的“功能饮料”其标签显示,每100毫升饮料中“肌醇”的含量为50毫克。如果参照“风味饮料”的“肌醇”最大使用量折算一下,该款“功能饮料”的“肌醇”含量(500毫克/公斤)已经超标。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去年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显然,食品安全标准不包括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混乱给市场监管带来了困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缺位。”业内人士表示,此外,要警惕电商平台上大量店铺无证销售保健饮料的情况。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销售保健食品的店铺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注明“保健食品销售”。
记者近期在个别电商平台发现,数家公开销售保健饮料的网店并未取得含有“保健食品销售”字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业内人士表示,不仅线上销售保健饮料存在无序的情况,线下实体店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根据2015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保健食品应当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记者日前调查走访的多家超市和便利店均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但这些超市和便利店的有关工作人员均表示,其并未因此而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专家表示,如今,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于包括功能饮料在内的食品行业,不应该仅仅满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还应该积极向食品营养的标准迈步。基于此,亟待优化相关标准、大力整治诸多乱象,积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杨宏生
来源: 中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