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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霜有什么作用(隔离治疗与防疫制度:近代中国的视角)
防疫,传染病,鼠疫隔离霜有什么作用(隔离治疗与防疫制度:近代中国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瘟疫与人类相伴的历史中,隔离治疗由来已久。中国古代“养内避外”的防疫观念即蕴含了通过隔离来阻断外界感染的思想。欧洲14世纪“黑死病”爆发,此后以鼠疫为代表的烈性传染病的威胁始终存在,针对流行病的防护被认为非常重要,隔离制度即为其中一项。防疫隔离制度的目标在于让传染病患者和疾病易感人群受到照料,从而在疫病流行期间防控病菌传播,重构社会和空间秩序。近代中国将隔离治疗作为防疫制度之一种,始于清末东北鼠疫。在防疫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中,隔离治疗构成了传染病法规的重要原则,其强制性特征通过防疫警察、专业医生等执行者得以实现。隔离机构也逐渐摆脱临时应急场所的定位,进而成为公共卫生的空间和物质象征之一。
一、清末东北鼠疫:隔离制度的近代开端
1910年10月,东北爆发鼠疫,且波及关内许多地区,至1911年4月疫情渐熄。清末东北鼠疫造成六万余人死亡,死亡率极高,人们闻鼠疫而色变,交通中断更直接导致市井萧条,商业不振。面对这场灾难,清政府及各地方当局采取各种防疫应对措施,包括组建各级防疫组织,颁布各种防疫法规,推行火葬,制定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和查验隔离制度等。同时,为了加强与世界各国的防疫合作,召开了著名的万国鼠疫研究会。以伍连德为代表的中外鼠疫专家们确定了此次鼠疫是通过飞沫传播的肺鼠疫型鼠疫,然而当时中西医界对于鼠疫治疗皆无有效技术手段,只能依靠隔离病人和阻断交通等强制措施来控制疫情传播。
当时东北涉疫各地均设立隔离医院或疑似病院,如哈尔滨、安东(今丹东)、海拉尔、齐齐哈尔等处均设有隔离机构。以《奉天防疫事务所章程》为例,第一条即规定:“本所之宗旨专为患疫之家族避疫而设,其隔离期限必须七天,方可放归。”隔离所内分男女两房,隔离医官每天诊断两次,判断隔离者的健康状态,无论何种病患皆送入“休养室”,发热者的样本直接送入微生物试验部检验,如果确诊为鼠疫则直接送入“避病院”,并对其住处严行消毒(《盛京时报》1911年2月16日)。由于疫情多沿铁路或水路传播,各口岸亦设立“隔离所”,派人严查。如安东为预防疫情,预先在太平沟、安子山等口岸设立隔离所,“无论汽船、帆船抵口所装客人一律送入隔离所诊视,如有病者即送医院调治,以期痊愈,无病者留验七日,再行放行到埠”(《盛京时报》1911年3月7日)。
左右两图分别为清末东北鼠疫时期哈尔滨傅家甸第一时疫医院和第二疑似病院
1911年4月3日至28日,万国鼠疫研究会在奉天召开。会议明确了此次东北鼠疫的病源地和病源物、传播途径、病状诊断,认定了国际通行防疫方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最终通过了决议条款45项,其中提出的种种举措确定了此后防疫制度的基本原则,即隔离病人与阻断交通(《东三省疫事报告书》,奉天全省防疫总局1911年)。如第十一项甲“患疫者、疑似病者及病者周围之人,皆使之隔离,其不从者,则强迫之。又患疫者、疑似病者及病者周围之人,皆使之带合法之呼吸囊,以免传染”。对于隔离机构的类别亦有详细规定,如第十三项规定预先建造接收确诊病人的疫病院,第十四项关于接收疑似病人的疑似病院,第十五项为接触疫病者的留验所。疫病院、疑似病院和留验所三种隔离机构,针对不同防疫对象而设,体现出当时隔离治疗的细分化与科学化趋势,只是在当时的防疫过程中,这些隔离机构大都临时征用房屋而建。
隔离治疗被确定为疫病发生时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有论者意识到强制隔离治疗在现实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如谭其濂肯定了万国鼠疫研究会决议条款中隔离概念的重要性,但同时也建议稍作改变。西医已经证明肺鼠疫的传播媒介乃病人痰中之飞沫,却无法施治,染病者无异于被宣告死刑。此时若对病人隔离治疗,令其举目无亲,每日面对身着防护衣、面戴口鼻罩的防疫人员,病人很可能因悲伤情绪而致病情轻者变重,病情重者变危。因此,谭其濂建议隔离医院“不妨准病者亲属入院探视,如其为幼孩,须人保抱,亦不妨准其所亲一人留院侍疾,惟须严订院章,使其不至害及他人”;他甚至还建议病人可自行延聘合格的医生入院协助治疗。其目的在于消除病人及其家属的顾虑,使其主动上报病情并接受隔离(谭其濂:《癙疫》,商务印书馆1918年)。
1918年1月初,山西爆发鼠疫,蔓延七十余日,至3月中旬乃扑灭。时山西督军兼省长阎锡山迅速在太原成立山西防疫总局。与谭其濂类似,阎锡山参考了《东三省防疫纪事》及《万国鼠疫研究会条款》,虽然接受了隔离病人和断绝交通的原则,但是对于隔离所的设置仍有疑虑:“若设所隔离,不特人民之疑惑滋多,致生谣喙。且父病不令子侍,夫病不令妻侍,大反乎家族主义。揆诸风俗习惯,甚难实行,强而行之,终恐激成事变,致生反动,愈难着手矣。”(周成:《地方自治讲义》第一册,泰东图书局1925年)强制隔离治疗有悖于家族主义和风俗习惯,很难为民众所接纳。解决之道在于允许家人进入隔离病室陪护,只要侍病者戴上口罩即可。进而论之,无疫区只需断绝交通并执行七天隔离,以度过潜伏期;有疫区只需佩戴口罩,以切断病菌进入口鼻的路径。不论是医生谭其濂还是督军阎锡山,都采取了一种折中式的隔离思想,吸收了戴口罩阻隔飞沫传播的新医学防疫思想,同时,试图将生疏的隔离环境转化为家庭式的隔离情境,强调亲友照护与陪伴。在他们看来,这种折中主义更能鼓励民众主动报告疫情,从而实现“防”疫之目标。
二、防疫法制化:隔离法规与防疫警察
以清末东北鼠疫和1918年山西鼠疫为代表的传染病防治的地方经验,显示出疫病“预防”的重要性。防疫制度作为国家卫生治理的重要手段,自民国初年开启了法制化的进程。1916年3月,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布《传染病预防条例》,这是民国时期第一部全国性的传染病法规。其规定了八种法定传染病,即虎列剌(霍乱)、赤痢(痢疾)、肠窒扶斯(伤寒)、天然痘(天花)、发疹窒扶斯(斑疹伤寒)、猩红热、实扶的里(白喉)、百斯脱(鼠疫),以及总体的防疫原则与措施。1928年9月国民政府卫生部颁布的《传染病预防条例》与1916年的条例几乎如出一辙,只是在1930年9月修订时增加了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脑膜炎)为第九种法定传染病。“隔离”构成了中国近代几部传染病法规的关键词之一,涉及隔离对象、隔离场所以及疫情报告制度等内容。
《传染病预防条例》,1930年
在隔离对象和场所方面,1928年的条例第三条规定:“人口稠密各地方应设立传染病院或隔离病舍”,传染病院为常设机构,隔离病舍为临时机构;第十条“凡经该管官署认为传染病预防上之必要,得使患传染病者入传染病院或隔离病舍”,第四条“当传染病流行或有流行之处时,地方行政长官得置检疫委员使任各种检疫预防事宜;于舟车执行检疫时凡乘客及其执役人等有患传染病之疑者,得定相当之时日扣留之;于舟车执行检疫时发见传染病人得使就附近各地方设立之传染病院或隔离病舍治疗”,这两条分别指向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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