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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离婚律师(建设法治贵阳贵安 巾帼在行动 - 妇联带您一起来学法 (八))
妇女,女士,规定贵阳离婚律师(建设法治贵阳贵安 巾帼在行动 - 妇联带您一起来学法 (八))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八、问:对于溺、弃、残害女婴及拐卖、绑架妇女等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问:离婚时,妇女在分割婚姻家庭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有哪些权益?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本期说法嘉宾:
贵阳市律师协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贵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贵阳市首届优秀女律师
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齐江宁律师
来源:公众号“贵阳女性”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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