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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一文读懂个税抵扣政策,涉及6大项目,税负可降逾7成)
专项,纳税人,住房个税抵扣(一文读懂个税抵扣政策,涉及6大项目,税负可降逾7成)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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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10月份已提高
今年以来,个税改革加速明显。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此次个税改革亮点颇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将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
二是扩大低税率级距;
三是增加包括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多项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最新个税起征点和税率已经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财经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指出,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也可适用。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变化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大众消费迎来利好随着个税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分析内需将得到进一步拉动,其中大众消费板块将迎来直接利好。
东兴证券谭凇、陈巧巧研报分析,个税改革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未来改革后个税征税部分是综合所得减去扣除项等之后的进行计算,有助于刺激消费,同时也利于降低居民部的杠杆率,托底经济平稳增长。
银河证券蔡芳媛研报分析,专项附加扣除指在原来的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新增了教育、医疗和住房三大类,如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此项举措照顾了中产阶级群体,大大减轻了中产阶级的负担。
报告判断,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低税率级距扩大,中低等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显著提升,从而提振消费拉动内需。
从总体来说,本次个税改革从多个维度调低了居民税负,同时更加利好中低收入群体,即将提高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减轻居民基本生活压力,增强居民消费能力,促进居民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能起到一定的拉动作用,有望借助消费升级再造产业升级。当前中美贸易摩擦愈演愈烈的背景下,有效拉动内需对维持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向好至关重要。
招商证券张夏、陈刚此前研报测算,仅通过提高起征点实现减税带来的最终消费支出增量为2524-4280亿元,按照2017年数据计算,在理想情况下,会拉动全国的最终消费率0.31%-0.53%之间。
而如果考虑到专项扣除,无论是直接减少的个税还是带来的消费支出增量,都可能远高于报告的测算值。
招商证券研报认为,中低收入群体受益于个税改革,直接增加可支配收入,一定程度上改善收入分配情况,将提高大众消费品的需求。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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