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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开(头部主播二驴收百万坑位费,却不按合同直播?商家巨亏超千万)
万元,商家,工作人员五五开(头部主播二驴收百万坑位费,却不按合同直播?商家巨亏超千万)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FAN严选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前15个坑位不对外招商的商品销售收入都在二驴的账号后台,“我们不管二驴干了什么、插了谁的品,前面的利润我们得拿回来。我们算上前面这些品的所有利润,亏了1000多万;如果这些利润我们拿不回来的话,我们就亏2000万。因为这些商品销售在他(二驴)的后台,我们还得管他去要钱。到现在为止谁都赔钱,只有他(二驴)挣钱,他还不承担风险”。
对此,南都记者致电JLV的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就此事进行采访,JLV工作人员听明来意后就挂断了电话,并在此后拒接南都记者的电话。FAN严选的工作人员先是在电话里表示可以让其他同事接受采访,随后又不再接南都记者的电话。
据南都记者拿到的二驴朋友圈截图显示,二驴本人也曾在朋友圈为这场直播宣传招商。
二驴朋友圈
律师说法:签约主体和招商主体不一样怎么办?
尽管大部分商家都是通过JLV招商参与直播,但所有商家都是与FAN严选签订的合同,没有与JLV签订过合同,这也导致了商家遭遇违约后,寻求后续处理被“踢皮球”。
对于商家与活动主办方FAN严选、主播二驴公司JLV之间的纠纷,太琨律全国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告诉南都记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商家可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即活动的主办方FAN严选,根据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权利主张的对象除活动主办方外,若主播方和商家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则也可同时向主播方主张权利。若商家和主播方之间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则只能向活动主办方主张权利。”
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表示,主播作为推广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招商宣传海报、主播微信聊天记录的承诺等可以视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直播过程中,主办方若没有达到宣传的情况,就属于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广告,这种情况下主播作为推广行为的主体,应当与主办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认为,商家找谁签的合同就应该找谁负责,“以后再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商家还是要有辨识能力。招商的主体和签合同的主体不一样,那应该写个补充合同。连补充合同都没有,光说跟谁招商,在法律上是成不了型的。”
朱巍还评价称,消费者在觉醒,主播也正在“大浪淘金”,“法律规定、监管在介入,王海打假都已经渗透到互联网直播行业,直播带货带引号的红利是没有了,真正的红利还是有很大的,但是都是合法合规的情况之下。”
采写:南都记者 汪陈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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