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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离婚律师事务所哪个好(大数据分析:离婚时子女抚养,法院怎么判?)
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长春离婚律师事务所哪个好(大数据分析:离婚时子女抚养,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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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结果分析
(一)抚养权方面
1、单方主张抚养权的,均判给主张一方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单方主张抚养权的判例共7件,其中父亲单方主张抚养权的3件,母亲单方主张抚养权的4件,抚养权均判决给主张的一方。
2、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大概率判给母亲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判例共15件,其中14件判给母亲,占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93%,1件判给父亲,占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7%。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民终961号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法院基于父亲与子女共同生活,将11周岁婚生女的抚养权判给父亲(姜某)。法院认为,姜某主张抚养二人所生育婚生女姜淼,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现姜淼与姜某一居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王某、姜某婚生女姜淼由姜某直接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姜某自行负担。
3、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均判决给母亲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裁判时子女年龄未满2周岁的判例共4件,其中母亲单方主张抚养权的1件,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3件。抚养权均判决给母亲,未出现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的情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8)吉2426民初610号李娜娜与王亮亮离婚纠纷案,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法院在父亲无其他子女,而母亲前婚有其他子女且由其抚养的情形下,将不满两周岁的婚生女抚养权判给母亲。法院认为,关于婚生女李佳慧直接抚养权问题,因李佳慧现不满两周岁,生活上更需要母亲的悉心呵护和照顾,而李娜娜作为母亲一直承担了孩子的生活起居照顾义务,对孩子并无不利之处。故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应由李娜娜抚养,王亮亮支付抚养费。
4、“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是最为重要的优先考虑情形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这一优先条件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一般指3年以上。二是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这种不利,应是明显不利,而不是一般不利。这两个因素必须同时具备,具备的一方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具备其中一个因素的,不能据此享有优先抚养权。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是最为重要也是适用最多的优先考虑情形,共有判例11件,占比46%。
(1)将两名双胞胎婚生女的抚养权均判给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一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2756号王玲玲与刘胜才离婚纠纷案,父亲主张一人抚养一名双胞胎婚生女,母亲主张两名双胞胎婚生女由其抚养,法院最终将两名双胞胎婚生女的抚养权均判给母亲。法院认为,首先,该对双胞胎婚生女孩不宜分开抚养,应由一方抚养为宜。其次,在夫妻分居期间,双胞胎女孩与母亲及外祖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长,且已形成了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如果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双胞胎女孩健康成长不利的,且母亲具备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另外母亲作为女性抚养孩子具有天然的优越性,现双胞胎女孩年幼,只有三岁多,因此,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双胞胎女孩由母亲抚养更为有利。
(2)在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一方无固定工作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形下将抚养权判给该方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4648号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由于母亲一直抚养孩子,在父亲经济条件较好,母亲没有固定工作的情况下,仍将抚养权判给母亲。法院认为,黄某(父亲)认为本人有固定工作,经济条件好、教育环境好,李某(母亲)认为孩子系女孩且尚不满4周岁,自出生后一直由李某抚养,母女感情深厚,且因照顾女儿才离开的原工作岗位,故从有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婚生女黄某乙应由李某抚养为宜,黄某主张婚生女抚养权的主张目前不应支持,待婚生女进入接受教育阶段、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后,可以从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发展角度,另行主张变更。
(二)抚养费方面
1、抚养费金额较低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判决支付的抚养费金额较低,最低为400元/月,最高为2000元/月,500元/月(含)-1500元/月(含)是法院支持最多的数额区间,共18件,占比7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民初3371号池某与金某离婚纠纷案,双方分割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汽车、股权等,价值超过1000万元,法院判决支付的抚养费也仅为2000元/月。
2、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中,子女的实际需要是首要考察因素。子女实际需要是指根据子女实际情况,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等的正常需求。其次,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经济条件较好的父母可多支付,经济经济条件不好的父母可少支付。不可要求经济实力较弱的父或母承担高昂的、超出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抚养费用。第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般是指子女实际生活居住地的生活水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参照标准,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通过收人、支出和社会福利等多项指标反映。[1]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按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金额的共9件,占比37%。
3、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是确定抚养费的重要依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抚养费可以按每月固定收入、当年总收入或者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可以总结为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父母的收入多少是确定父母双方负担能力的重要依据,在收入金额能够确定的情况下,按比例确定抚养费金额也比较容易得出一个准确的数字,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非常广泛。
根据本文判例分析,本文判例中按收入的百分比给付抚养费的9件,占比37%。抚养费占收入比例最低为收入的25%,最高为32%。
05
结论
从吉林省判例的分析情况看,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过程中充分尊重“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父母双方争取抚养权的情况下,“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是最为重要的优先考虑情形。相比之下,另一方经济条件更为优越,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影响明显较小。确定离婚夫妻对孩子的抚养权,要充分考虑到家庭环境变化对未成年子女心理的影响和对他们未来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实际抚养关系为判断基础,维持未成年子女现行家庭结构的稳定性,综合考量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以及征询未成年子女意愿后,对抚养事宜作出妥善处理。新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在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关系的处理上更加强调上述理念和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切从孩子出发、一切为了孩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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