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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老师和学生做爰(如何区分以爱之名发生的性交,与利用优势地位进行的性侵?)
被害人,强奸罪,未成年人三级老师和学生做爰(如何区分以爱之名发生的性交,与利用优势地位进行的性侵?)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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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奸淫是指,行为人与未成年被害人之间具有监护、教育、训练、看护、救助、医疗等特殊关系,且行为人故意利用这种特殊关系,以使未成年人被害人的生活条件、受教育或训练的机会、接受救助或医疗等方面可能受到影响的方式,对被害人施加压力,使其不得不容忍行为人对其进行奸淫。比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女)容忍其奸淫。
所谓利用未成年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进行奸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被害人处于不得不依赖于上述特殊职责人员的资助、抚育、照顾和救助等状况,而行为人有意利用这种状况,迫使被害人容忍其奸淫行为。比如对处于身患严重疾病、流落街头需要接受救助等境地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奸淫。
——周峰、薛淑兰、赵俊甫、肖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期。
从上述条文释义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在理论上,在与未成年人发生的性交,是以爱之名发生的性交还与利用优势地位进行的性侵,主要的判断标准为:
施害方是否存在优势地位。施害方是否有意利用了这种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交。2.既有生效裁判
虽然有了《意见》及《<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但还需要面对这样几个问题:
问题一:《意见》的法律效力?因为《意见》严格上来讲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适用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1)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即无法可依;(2)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即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导致的结果不公正时;(3)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也即正式的法的渊源有歧义,导致个案判决产生两个以上的结果。由此可见,本案有适用该《意见》的条件。问题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实践中,法官的裁判思路和我们对上述条文的理解是否存在偏差。这就需要结合既有的生效裁判来把握。通过输入“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自该《意见》颁布以来,适用该条款的公开案例共8件。大致情况如下:
案号
优势地位
除优势地位之外的
“非自愿”表征
(2019)
湘12刑终
368号
继父女关系;被害人母亲患病丧失劳动能力。
与犯罪分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姐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隔3年后报案。
(2019)
川06刑申
11号
父女关系
与犯罪分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及报警时的陈述。
(2019)川1525
刑初39号
父女关系
报案供述。
(2019)粤1303
刑初151号
外聘体能教官;发生在校园内。
案发后告诉了其他老师。
(2018)
川0727
刑初24号
继父女关系;被害人生母为聋 哑人。
被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2018)
皖18刑终
77号
被害人的班主任兼语文老师;发生在办公室。
犯罪分子妻子等人的证人证言;报案记录。
(2014)
并刑终字
第454号
与被害人母亲非法同居。
与犯罪分子之间的手机短信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性爱视频。
(2017)
湘0103刑初
242号
继父女关系。
立即报案;
被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从对上述案例的裁判思路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下列结论:
该条款中的“优势地位”基本被限定在“与未成年被害人之间具有监护、教育、训练、看护、救助、医疗等特殊关系”,实践中尚未得到扩大。但从既有生效裁判的表述逻辑来看,认定施害人存在优势地位,并不等同于无须再考察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而仅是将其作为认定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有力佐证之一,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证明被害人非自愿。换言之,在施害人存在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并非无须证明违背被害人意愿,只是此时“非自愿”的证明标准远低于强奸罪中的标准。3.我的观点
在施害人存在“优势地位”(即与未成年被害人之间具有监护、教育、训练、看护、救助、医疗等特殊关系)的情形下,与未成年人被害人发生的性交均应推定为性侵,无须再考察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除非该未成年人已充分接受了正规的性教育并有独立生存的物质基础,否则此时的未成年人无同意之基础、无自愿之空间。
实际上,德国、意大利、俄罗斯、英国、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均有类似的对该年龄段未成年少女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深入研究,我们就可以发现,这背后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未接受充分正规性教育的未成年人,在性是什么都还很懵懂的时候,他们知道“同意”的内容吗?如果连同意的内容和后果都尚不清楚,如何期待他们作出的同意是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意”?
第二,为保护儿童,禁止使用童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上,大多数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很难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经济报酬,其经济来源主要依仗于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生存,如何期待其能反抗自己的衣食父母?同理他们服从、信赖的老师、医生等。
所以我认为后续的剧情无论如何反转,鲍某的行为都洗不白。理由就在于此。
无论鲍某如何宣称自己与小星星是恋爱关系,提供多少证据证明小星星爱上了他,都不无法否认的是,他选择在网上收养女童时,就已经很清楚自己较之于女童的经济优势、年龄优势及性知识优势,他太明白了。
即使有爱情发生,这种爱情发生在何种基础之上,他能骗得过自己吗?如果要发生爱情,为什么不选择与自己年龄相差不大的女性恋爱,而从一开始就要选择一个家庭困难的未成年少女呢?
在这里,我想摘部分《天若有情》当中的台词送给鲍毓明:
02
遭遇性犯罪如何保留证据?
关于自救,我并非专业人士,恐因建议不当导致更多伤害,考虑再三,我决定放弃这部分的撰写。只谈谈遭遇性犯罪如何保留证据,有利于证明强奸的发生。
1.尽快报案
在遭遇性犯罪之后的第一时间尽快报案,不仅有利于留存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还在于报案速度是办案机关在考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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