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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离职补偿金个税计算(劳动者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详解收藏)
劳动者,补偿金,经济补偿一次性离职补偿金个税计算(劳动者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详解收藏)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在人力资源实务中,HR经常会遇到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相关问题,经济补偿金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管是用人单位的HR还是劳动者都应熟悉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在实务中还是较为复杂的。笔者汇总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情形与经济补偿计算规则,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1.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协商一致解除。
2.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二、经济补偿金中的“N”
N、N 1、2N都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些叫法。以N为例,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是工作年限,用来指代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
➢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就是N。
➢只有出现以下这3种情形,且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经济补偿才是N 1。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上面汇总表中的无过错性解除,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才需要支付N 1。这里的“1”,其实就是代通知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是2N。2N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上面提到的N、N 1、2N都有特定的适用情形,但是不能兼得。若合法解除,就应支付N或N 1;若违法解除,就面临2N的问题。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双封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只有满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实施“双封顶”即支付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经济补偿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六、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问题
相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且改变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当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涉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算法需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对此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分段计算的法律依据。
既然要分段计算,那就必须了解新旧法的计算规则有何不同。我们都知道,决定经济补偿金数额取决于两个数据,一个是工资基数,一个是工作年限。简单来说,经济补偿金数额=工资基数×工作年限。
七、广东省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
3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32.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2)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2018年8月8日印发)十、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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