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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性质)
企业,风险,法律企业性质(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对海外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显著加强,大批跨国企业因为存在各种商业贿赂行为而被定罪判刑。由于定罪给公司所带来的不仅是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使公司失去商业机会和交易资格。因此,为避免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多公司开始重视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避免海外贿赂行为的发生。
自此,美国企业合规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企业合规从特定行业的管理机制,发展成为美国企业界普遍的公司治理方式。与此同时,从刑事执法部门加强合规监管开始,企业合规监管逐渐为几乎所有政府部门所接受,形成了刑事合规和行政监管合规并存的局面。
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制定了《组织量刑指南》,并将其编入《联邦量刑指南》的第八章,以此作为法院对构成犯罪的企业进行量刑的依据。该项指南确立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一般标准。经过后来的修订,该项组织量刑指南所确立的有效合规计划包含以下几项要素:合规标准和程序,监管,与有效道德和合规计划一致的组织机构,教育与培训,审查与监控,激励与纪律处分机制,违规应对与预防,等等。
《组织量刑指南》的实施,对企业合规的发展带来了多方面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为预防企业的违反违规乃至犯罪行为,执法机关在对企业施以罚金处罚的同时,还对那些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另一方面,该项指南明确鼓励企业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主动披露违法行为,及时惩处负有责任的员工,并根据公司的配合度来降低对企业的罚金幅度。这种刑事合规机制的发展,第一次对企业在加强合规管理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激励作用,它们逐渐从员工遵纪守法的“被动观察者”,转变为督促员工依法依规经营的“积极倡导者”。可以说,《组织量刑指南》的实施,成为美国企业合规制度发展的“分水岭”。自此以后,美国企业普遍开始按照该项指南的标准来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这被视为企业有效治理的重要标志。同时,美国联邦检察机关在推动企业合规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它们不仅根据该项指南所设定的标准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而且在与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时,也会将企业是否按照指南要求确立合规计划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并在达成协议后作为企业改进合规计划的标准模版。
美国企业合规的第四个发展阶段是“普遍监管阶段”。在2000年以后,美国爆发了大规模的企业欺诈丑闻,包括安然、世通、雷曼兄弟等在内的多个美国公司,因卷入欺诈案件而最终宣告破产。而作为当时全球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安达信公司,也因为向监管部门提供伪造文件而受到刑事起诉,并随即陷入分崩离析的困境,不仅失去了从事证劵审计业务的资格,也失去了绝大多数客户,员工纷纷离职或者失业,造成了美国经济的严重动荡。
为应对这场危机,加强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美国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这是自1930年以来对联邦证劵法所作的最大修改。在推动企业合规方面,该项法案的实施代表了美国治理上市公司基本理念的转变,也就是从简单的信息披露走向实质性的监管。其中,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就是督促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其建立、运行、评估、披露内部控制体系的责任。在该法案的影响下,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确立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标准。这些标准要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对评估进行记录和报告。管理层的责任主要包括:记录与所有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披露事项认定有关的内控设计;测试相关的内控体系,须涵盖内部控制的全部要素;执行适当程序以获得充分的证据并保留相关记录,以便支持对内控体系有效性的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评估应由公司管理层负责实施,可向内部审计师、公司其他人员和第三方请求协助,但不可直接委派给外部审计师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遇有一个或多个严重不合格的情况,管理层就不应认定内控体系的有效性;管理层报告应披露所有严重不合格的情况。
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针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推动了企业合规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根据美国学者的分析,该项法案“更加重视公司内部的举报和合规程序”,督促企业不断改进合规计划,以便有效预防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问题。
随着美国企业合规制度的普遍实施,一些国际组织逐步接受了“通过合规进行公司治理”的理念,开始在相关领域发布有关企业合规的基本标准,以便指导企业建立合规体系。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对金融企业构建合规部门确立了一般性的原则。该项文件对于合规风险作出了明确界定,要求合规应从银行高层做起,并确立了基本的合规原则。2010年3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内部控制、企业道德及合规最佳实践指南》,对成员国和跨国企业提出了预防腐败行为的要求,并确立了有效合规的十二项准则。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OS)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有效合规的基本标准。该项合规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步入成熟阶段。
在美国合规制度的影响下,其他西方国家先后接受并采纳了合规治理机制。最初,企业合规是为了配合国际反商业贿赂的开展和合作而得到传播的。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实施二十余年后,英国于2011年通过了《反贿赂法》,法国2016年通过了《萨宾第二法案》。这两个国家都在反腐败领域将企业合规确立为重要的刑事激励机制,并确立了有效合规计划的最低标准。在此前后的时间里,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将合规机制写入刑法,使其成为对企业犯罪案件进行无罪抗辩的法定事由,也成为法院对涉案企业作出宽大刑事处理的法定量刑情节。这些法律都属于反海外腐败的法律,所确立的合规机制也都属于“反腐败合规”。这种着眼于防范企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合规机制,一般被称为“小合规”,或者“狭义的合规”。不仅如此,发端于反腐败领域的企业合规,逐渐被扩展到反洗钱、反垄断、数据保护、出口管制等诸多领域,实现了企业合规适用范围的普及化。而最初作为刑法激励机制的企业合规,也逐渐为各国政府监管部门所接受,成为对涉案企业进行宽大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其中,行政监管部门与涉案企业通过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督促并激励企业建立合规计划,这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纳的新型监管方式。
一些国际组织在接受合规理念并发布有效合规计划的同时,还充当了“国际执法者”的角色,对参与该组织招投标项目的企业进行了合规治理,并将合规作为一种“国际执法激励机制”。在这一方面,最为典型的是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金融机构。作为一家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对于参加投标竞标的企业存在腐败、欺诈、串通、施加压力、阻碍等不当行为的,可以实施连带制裁和联合制裁。但是,涉案企业只要没有实施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就有机会通过重建诚信合规体系来解除制裁。《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引》是一部由世界银行发布的有效合规标准。被制裁企业唯有按照这一合规指引的要求,建立或者完善了企业的合规体系,才有可能获得解除制裁的机会。迄今为止,我国共有44家企业受到世界银行的制裁,其中大多数为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国有企业。其中,湖南建工集团就曾因在参加世界银行的招投标项目时存在虚报业绩的行为,而受到“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的制裁。在为期三年的考验期内,该公司在世界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这份《诚信合规指引》的要求,重新建立了企业合规体系,满足了世界银行的合规管理要求,最终于2017年被世界银行移出了“被制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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