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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性质)
企业,风险,法律企业性质(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迄今为止,企业合规刚刚被引入我国行政监管体系,一些企业开始了建立合规体系的努力,一些法律服务机构也尝试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但是,假如不对企业合规的含义和性质作出准确的定位和认识,那么,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企业、法律服务机构,都有可能偏离企业合规的发展方向,甚至因为无法建立有效合规计划,而给企业造成更大的合规风险和经济损失。
原则上,企业合规视为避免企业自身合规风险而建立起来的治理体系,它尽管有时会使企业高管获得收益,但从本质上不是“保护企业高管”的管理机制。有时为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实现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的有效切割,企业甚至还要对直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纪律惩戒,交给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与此同时,企业合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风险防控”,甚至也不等于笼统的“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对于经营领域的业务风险和内部管理中的财务风险没有防范效果,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风险防控”,而是针对行政处罚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所建立的专门公司治理机制。对于那些参与国家组织招投标项目的企业而言,企业合规还有助于防止那种国际执法处罚的风险。不仅如此,对于那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而言,建立合规机制,不仅仅属于一种道德义务,更属于一种法律义务,因为国家法律和行政监管法规中确立了强制合规的制度,行政法和刑法开始将企业合规确立为一种执法激励机制,不履行合规管理义务,企业就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因此承担诸多方面的损失。从道德问题变成法律问题,这恰恰是企业合规得到普遍确立的制度保障。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