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环境污染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环境污染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关注最高浓度排放时段。
(6)监测实施机构。
验收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执行。建设单位建立监测质量体系的,可自行做验收监测,否则应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验收监测的,并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
建设单位应录制验收监测(调查)现场监控视频证据。在每次验收监测(调查)时段,分别录制验收监测(调查)人员进厂和出厂(或进出调查现场)时间段完整视频并拍摄清晰照片,录制视频及拍摄清晰照片均应能完整证明准确的进出厂(或进出调查现场)具体时间与完整的监测(调查)人员正面识别,作为验收资料电子档案备查。
6.生态影响调查
生态影响调查一般包括对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影响、对生态敏感区的影响和对保护物种的影响,调查因子原则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影响评价因子一致,主要为生态功能完整性、植被类型、生物量、野生动物种类、资源量、物种多样性、土地资源、水土流失面积、土壤侵蚀强度、生态敏感区等。
7.环境管理制度调查
(1)排污许可证。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记载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2)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演练。
针对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的火灾、化学品泄漏等环境突发事故,应记载建设单位编制“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预案是否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并进行日常演练。
(3)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及执行。
应记载建设项目已制定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8.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基本内容。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验收调查报告。验收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变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效果调查、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和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2)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格式。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情自行决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监测表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调查表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格式及基本内容按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9.形成验收意见。
(1)提出验收意见的方式。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须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九种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通过现场查验、监测,发现建设项目有问题,存在九种验收不合格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补充监测或调查、履行相关手续,上述工作均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2)提高验收意见有效性的方式。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最终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组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验收组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严格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通过现场检查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
(3)验收意见基本内容。
验收意见应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组成员应对验收意见签字确认。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
(4)验收不合格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形。
10.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基本内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