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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超载标准(跑城乡公交“超载”获刑,冤不冤?)
客运,公交,车辆公交车超载标准(跑城乡公交“超载”获刑,冤不冤?)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公交车上人挤人的场景很常见也很普遍。正因为如此,公交司机因为“严重超载”被判刑的情形便十分罕见。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南省常宁市一位跑城乡公交线路的司机因“严重超载”被判了刑。司机认为自己很冤,法院认为判决无错。对此,究竟应该怎么看,中国交通新闻网特邀两位律师进行专业解析。
【新闻事件】
公交司机 因“人数超载”被判刑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湖南省常宁市公交司机李福生因“严重超载”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他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发现,公交超载的判定标准和普通客车不一样,如果按照法院对他的判罚,很多公交司机都难逃“危险驾驶”,因此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据报道,李福生与常宁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有“城市公交车合作经营合同”,以合作经营形式承包常宁市6号公交线路。该线路是条城郊线,从常宁市区至市郊的东冲村,全长约9公里,市内和市郊大概各一半路程。
据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9月24日15时许,李福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至兰江乡双合村路段时,被常宁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清点该车共搭载乘客51人(不含李福生本人),超过额定乘员22人。交警部门以李福生驾驶的营运客车超载50%以上认定其为危险驾驶,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吊销驾驶证并记25分的行政处罚。
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福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李福生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满释放后,李福生学习了相关法律。首先,他对法院文书中提到的“大型普通客车”表示不认同。李福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车辆公交牌、行驶证、交强险均显示其驾驶车辆为“公交客运”。其次,他认为,依据2017年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第四条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GB/T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平方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这样要一平方米超过8人才算超载,但实际上一平方米很难挤8个人。”李福生说。
李福生以“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和“客运车辆认定错误”,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他无罪。2020年3月11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仍认定李福生驾驶的汽车是“大型普通客车”,并提出线路并不在城市之内,认为之前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析】
是“大型普通客车”还是“公交车辆”
刘汝忠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李福生驾驶的车辆是“大型普通客运车辆”,还是“公交车辆”?笔者将从超载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条件以及情理角度出发,浅谈一下个人意见。
涉案车辆性质属于“公交客车”
“公交客运”与“班车客运”系两种不同的客运方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其中,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对比《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以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可以发现,公交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实行低票价政策,旨在满足公众的最基本出行需求,与班车客运存在明显区别。
涉案车辆性质应为“城郊公共汽车”,不能以营运路线不在城市市内,据此否认其属于“公交客车”。《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并未要求公交汽车的营运范围只能在城市市区,只要是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行即可。况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已将城市客车详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市区城市客车,即在城市内客运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另一种就是城郊城市客车(城郊公共汽车),即在城郊间客运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事实上,各个城市都会有专门运行城郊路线的公共汽车,这也是切实解决郊区人民公共出行的重要举措。那么,怎能认为营运城郊路线的公共汽车不是“公交客车”呢?
综上,在李福生提交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均可证实其营运车辆为“公交客车”的情况下,法院将其认定为“大型普通客车”不妥。
本案不符合“危险驾驶罪”入罪条件
一审法院除了对前述营运车辆性质定性存在错误,在对于“危险驾驶罪”其他构成要件的认定方面也存在一定欠缺。
第一,关于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把握。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是超载型危险驾驶的关键入罪因素。刑法意义上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标准目前尚未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没有实际操作标准前,各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参考行政违法标准之上对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性程度进行评价。
对于本案来说,定性“严重超载”,首先需要确定城市公交车的核定载客人数。建设部在2001年3月30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作出的《关于城市公共汽车载客人数核定问题的复函》(建城函[2001]89号)中,明确“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规定,车辆乘客人数的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平方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那么如果法院认定严重超载,则首先需要确定涉案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而不能仅凭标涂的额定乘员人数确定,再去论证是否属于严重超过《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相关规定。
第二,行为人是否负有控制载客人数的职责。
超载型危险驾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案中,即使李福生意识到自己在道路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会威胁到他人安全,其也没有权力控制载客人数,也就不应该由其承担超载后果。《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各省市道路运输条例均规定公交汽车不得“拒载”“甩客”。况且,现在大多数公交汽车已改为无人售票,在驾驶员无法核实是否存在超载的情况下,满足乘客出行需要成为驾驶员的首选,因此,作为公交汽车的驾驶员根本无权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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