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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待摊费用(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1月24日))
摊销,规定,企业新会计准则待摊费用(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1月24日))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因此,对于错账是年度内的而没有跨年度的,或是跨年度的错账但不涉及到损益的,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调整:第一步,红字冲销原错账(金额与会计科目完全一致);第二步,再重新做一笔正确的账。在做前述调整账务时,需要在摘要中说明调整的原因。
那么,对于错账涉及到以前年度,而且是涉及到损益,如何调整呢?
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区分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错账的调整采用未来适用法,而且《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也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因此,不管是否跨年度且涉及到损益的错账,在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因此,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形下,也只有“重要的前期差错”,而且还要“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问题5: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解答:
一个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税种的税金。
合伙企业,与一般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在税务方面不同点仅仅在于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说明:前述规定仅限于所得税,并不包括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除开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各税种,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一样,都是以“合伙企业”本身为纳税义务人。比如,合伙企业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合伙企业根据情况也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6: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没有收入,只有一点房土税和一笔管理费用,那么营业成本这栏需要填吗?
解答:
企业纳税申报,应该“据实申报”。
在企业确实没有发生“营业成本”的情况下,依然需要据实申报,直接填写0即可。
问题7:如果我参与征文比赛,得了奖金,个税是稿酬所得、还是偶然所得呢?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强调作品的“出版、发表”,否则不能适用。比如,某人擅长写作,业余时间为某公司创作撰写了与该公司产品相关的文学故事并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面,取得的报酬就不能按照“稿酬所得”计税,而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该人把这些文学故事投稿在报刊上发表,取得收入就可按“稿酬所得”计税。
因此,能否按照“稿酬所得”计税,重点在于作品是否“出版、发表”。
而“偶然所得”,重点在于“偶然”。无论征文的性质与目的是什么,作者参与征文写作,肯定跟购买彩票然后中奖显然是不一样的,因为征文写作是需要付出“脑力劳动”的。
如果征文并不能用于“出版、发表”,征文单位支付的奖金,我认为可以理解为《民法典》规定的“悬赏”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因此,我认为征文并不能用于“出版、发表”的,征文作者获得的奖金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问题8:请问公司没有对公账户,一直用法人个人账户收款,但是正常纳税,有什么风险吗,会被判定公私不分吗?
解答:
公司制企业拥有对公账户,是常识和常态,如果一个公司制企业没有对公账户则属于“另类”。
比如,中小学校规定学生都必须穿“校服”上学,如果某个学生不愿意穿校服,是不是显得很“另类”,老师是不是就首先会注意到这个学生呢?
现在税务局都使用了金税系统,金税系统就会把各类“另类”问题(异常问题)进行预警。
虽然,企业自认为是依法纳税的,但是人家税务人员和金税系统不清楚啊。现在税务局,除实名举报等特殊情况外,在确定稽查企业名单的时候,就是由金税系统自动选择稽查对象(系统选案)。因此,企业存在“另类”情况下就非常容易被稽查选中。
企业自认为已经依法纳税了,但是如何证明呢?老板的所有银行私人卡,就只是从事公司经营,自己没有一笔的私人交易记录?既然这张卡是用于公司交易,那么又怎么证明其他银行卡不是用于公司交易?既然老板的私人卡可以用于公司经营交易,那么老板家里人、公司业务员和财务人员的私人卡也有用于公司交易的情况吗?企业很难对前述问题做出证明。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无论是做什么事情,太“另类”的话,有时候并不一定好。
问题9:业主缴纳物业费送米和油的费用为什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
业主缴纳物业费送米和油,是物业管理公司常用的一种催缴费用手段。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别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物业管理公司送米和油却不是“无偿”的,因为必须要业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物业管理费才会赠送。因此,在不是“无偿”赠送的情况下,送出去的米和油其实是物业管理费收入的成本之一,会计核算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也是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的。
说明:物业公司需要注意发票的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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