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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待摊费用(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1月24日))
摊销,规定,企业新会计准则待摊费用(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1月24日))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1:长期待摊费用已摊销两年可以更改摊销年限并补提吗?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1801长期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加明确一些,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如何摊销以及摊销年限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是非常明确,是考虑到业务可能性较多;《小企业会计准则》考虑小企业业务相对简单,所以规定得非常明确。
无论企业是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长期待摊费用”如果需要更改摊销年限,都是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以下简称28号准则)规定:“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比如“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是后期发现“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存在误差,需要调整“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28号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长期待摊费用以摊销两年后,可以更改摊销年限,但是不需要对已经摊销的进行调整(补提)。
问题2: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发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培训费只要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也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同时拥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其项目的职工发生的培训费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培训费,也属于集体福利费的组成部分,其培训费取得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比如职工食堂、职工宿舍等水电工参加安全培训的培训费。
问题3:2021年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支付了部分款,对方发票没开,这种情况怎么入账和汇算?
解答:
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非特殊的费用支出,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年底签署咨询合同,只是说明了合同的签署时间,并没有说明咨询业务是否已经实际展开,因为实务中存在服务已经提前开始而后补签合同的情形。
因此,对于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企业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建议在签署中合同中详细说明咨询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
1、如果在2021年底签署咨询合同时,咨询服务尚未正式开展的,支付的款项就是预付款,就不能税前扣除。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如果在2021年底签署咨询合同时,咨询服务已经正式开展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完成进度确认应计入2021年度的费用。
(1)根据咨询服务完成进度确认: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款项-xx咨询公司
(2)实际支付咨询服务费用(部分):
借:应付款项-xx咨询公司
贷:银行存款
说明:
确认的“应付款项-xx咨询公司”与实际支付的金额,可能存在不一致。
在2022年5月31日前实际收到咨询费发票的,2021年12月份确认的咨询费(管理费用)就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4:如果发现入错账了,是不是在之后用以前年度损益来进行调整?
解答:
如果发现入错账了,首先需要区分年度内的和跨年度的。
如果错账是年度内的而没有跨年度的,绝对是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账,因为该科目名称已经非常清楚告诉了你——它只调整“以前年度”,而且还是“损益调整”。如果错账不涉及到损益的,即便是跨年度的错账,也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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