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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和规定人数)
发展党员,对象,党员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和规定人数)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十九条票决方式: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表决权的党员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条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
第二十一条票决程序:召开支部大会。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组织党员票决。票决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票。
公布票决结果。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时,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教育工委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教育工委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不认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考察和培训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
2、在审批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时,对公示、票决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
3、在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不派人监督指导,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草率予以审批的;
5、对基层单位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教育管理重视不够,解决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问题措施不力的。
第二十三条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单位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不积极推荐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
2、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教育的;
3、不对入党积极分子严格审查,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公示、票决情况的;
4、不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
5、本单位党支部三年不发展党员,或发展党员违反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相关责任:
1、不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平时表现,介绍不符合入党条件者入党的;
2、在支部大会上,不负责任的介绍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本人的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有关调查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借公示之机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不为举报人保密,为被举报人提供打击报复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大兴区委教育工委组宣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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